【受益对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筹资标准】2009年,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少年儿童、中小学生30元/人、年,在校大学生35元/人、年,其他城镇居民160元/人、年。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15元,区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20元。【保障待遇】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住院和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基金支付比例全市统一按《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黄政【2008】13号)文件执行。
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