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对象】全市(含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外籍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新农合并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农村居民。在参合后的一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按照新农合补偿规定给予报销。【筹资标准】2009年,我省新农合筹资标准为人均100元,其中:农民个人缴费20元,各级财政补助80元。【参合程序】以户为单位,于每年第四季度缴纳个人参合资金,签订参合协议书,并领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补偿标准】由各区县按照《安徽省新农合补偿实施方案》(皖卫农【2007】89号)、《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待遇的通知》(皖卫农【2008】19号)以及省卫生厅皖卫农【2008】89号文自行制定。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