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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政府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从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给予扶助,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40元、270元。
责任单位:市计生委、区县计生委 联系人:黄松路 联系电话:2348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