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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对象】全市(含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外籍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新农合并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农村居民。在参合后的一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按照新农合补偿规定给予报销。【筹资标准】2016年,新农合筹资标准筹资由每人每年4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4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80元提高到420元,参合农民缴纳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20元。【参合程序】以户为单位,于每年第四季度缴纳个人参合资金。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区县卫计委 联系人:曾庆莲 电话:259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