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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平台开展大病医疗保险,减轻人民群众大额医疗费用负担。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筹集。2016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元,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计委、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卫计委 联系人:曾庆莲 、甘霖 电话:2590149、2355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