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财政局政务新媒体平台和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务新媒体平台管理及互联网工作群组信息服务,更好地发挥宣传、沟通、互动作用。现将《黄山市财政局政务新媒体平台和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9日
黄山市财政局政务新媒体平台
和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务新媒体平台管理及互联网工作群组信息服务,确保政务新媒体平台高效、规范、有序运行,进一步促进和规范互联网工作群组的应用,更好地发挥宣传、沟通、互动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等规定,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平台,指以局机关或各科室(单位)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运行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头条号、微博、短视频平台以及APP移动客户端等。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工作群组,是指局机关或各科室(单位)为推进工作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用于工作交流和任务部署,为交流工作、通报情况、介绍经验、传递信息等提供方便。包括微信群、QQ群、微博群等。
第三条 局机关政务新媒体平台和互联网工作群组由局办公室报主要领导批准建立及管理,其他科室(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建立各自的政务新媒体平台和互联网工作群组,建立的各类政务新媒体平台和互联网工作群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加强管理,并报机关党委备案。政务新媒体平台要同时向市委网信办备案。
第二章 政务新媒体平台管理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平台信息发布要严格履行“先审核后发布”的流程。要积极弘扬社会主流价值,传播正能量。稳妥发布本地区、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解读相关政策。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平台互动栏目和评论留言进行严格监督、把关和审核。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危害公共利益,如有违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平台发布的信息实行平台主体单位负责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平台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平台负责人由各分管领导指定,负责日常管理。主体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发布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未经审核、不能公开或公开后可能引起争议的信息。坚决杜绝传播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损害党委、政府形象等有害信息, 不得发布有违社会公德的低俗信息,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平台开展商业营销等与自身职能不符的活动。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平台所属科室、单位应强化内容建设和管理,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和措施,严格落实市委网信办的工作要求,快速、积极、准确落实市委网信办的网络宣传任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平台所属科室、单位应加强账号安全管理,运行中如出现后台被攻击、内容被篡改或其他无法解决的技术性问题,需立即向市委网信办报备,并及时与平台所属公司沟通处置,必要时报请市委网信办参与协调处理。
第三章 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
第八条 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实行“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群组负责人(群主)、群组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群组负责人由各分管领导指定,同时指定专人担任群组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
第九条 互联网工作群组负责人、管理员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第十条 互联网工作群组主体单位要向机关党委备案,报备内容包括群组名称、归属科室、入群方式、群规群纪、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群主(管理者)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积极落实市委网信办工作要求。
互联网工作群组发生开通、变更、注销、基本信息更新等情况,主体单位要在7个工作日内向机关党委备案。
第十一条 互联网工作群组负责人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群成员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成员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予以进群。群组负责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成员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成员个人信息。
群组负责人及群组管理员负责群组成员的准入、准出,负责群组成员聊天内容的监督、违规处理等;每周要检查群组成员,对不应加入人员予以剔除出群;对群组成员发布非工作性质等相关内容有权予以制止,及时终止不合时宜的话题和言语;对群组成员发布的有利于全局性工作的信息、意见建议,要及时做好记录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互联网工作群组内容发布要求:
(一)互联网工作群组成员可以根据工作要求,实时发布与工作(含管理工作)有关的信息,包括工作动态、工作经验等,交流、沟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以及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内容。
(二)互联网工作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严禁发布或讨论反动、色情、赌博、暴力、商业广告、病毒链接和其他违法侵权的内容。
(三)互联网工作群组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坚持“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严禁在群组内谈论涉密、内部文件、个人隐私和敏感话题,以及未经审核、不能公开或公开后可能引起争议的信息,严禁将群组内动态扩散至群组外或互联网。坚决杜绝传播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损害党委、政府形象等有害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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