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黄山市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困难群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现将《黄山市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困难群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于7月30日前书面反馈至市财政局农业科,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董赫
联系电话:2355297
黄山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收入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困难群体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收入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困难群体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含新设立的专项资金及以后可能增加或变动的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用于包括改善困难群体生活水平,保障基本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和饮水安全。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三条 市、区县将所需资金按1:1足额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优先用于困难群体帮扶工作。
第四条 困难群体专项资金由扶贫部门会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市直相关主管部门安排困难群体专项资金时,要主动商同级扶贫、教育、卫健、住建部门提出分配意见,相关单位要按照困难群体资金管理要求严格管理。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困难群体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收入水平略高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困难群体。
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各区县结合项目特点、实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但补助内容要与项目建设内容相衔接,补助标准要与现行的实际支出成本相适应。基础设施项目补助标准应尽可能与其他部门实施的同类项目补助标准相衔接。
第六条 困难群体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困难群体基本教育项目。主要用于困难群体在义务教育的教育支出。
(二)困难群体基本医疗项目。主要用于困难群体在基本医疗的合规支出。
(三)困难群体住房安全项目。主要用于困难群体在房屋修缮的支出。
(四)困难群体饮水安全项目。主要用于困难群体在饮水安全方面的支出。
(五)其他符合困难群体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要求的项目。
第七条 困难群体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林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困难群体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拨付
第八条 困难群体专项资金按照着力改善困难群体生产生活条件的原则,采取“先实施后补助”“以奖代补”方式管理使用,切实解决“钱等项目”问题,发挥困难群体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
第九条 困难群体专项资金项目由各区县根据困难群体实际自主安排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有效性。
第十条 困难群体专项资金分配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责任单位、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时间计划、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资金使用计划由各区县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接到区县备案后及时将困难群体专项资金下达到有关区县,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困难群体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市财政局负责困难群体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区县级财政部门加快资金拨付和加强资金监管。扶贫、教育、卫健、住建等部门按照权责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 各区县应当建立健全困难群体专项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重要内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区县、乡、村(行政村)三级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将按补助金额,在该区县下一年度的困难群体专项资金中予以扣回:
1、财务管理混乱,造成项目资金浪费和国家财产损失的;
2、项目资金没有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单位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3、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
4、不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致使项目实施质量低劣、进度缓慢的;
5、拒不接受或不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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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时间:2019-07-30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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