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黄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市级财政性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市财政局起草了《黄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
您可在2019年12月23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黄山市财政局预算科(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hssczjysk@126.com。
三、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告知至:(0559)2355291。
2019年11月21日
附件:
黄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市级财政性资金运作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审批管理的资金包括市本级预算(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相关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市级财政性资金应当遵循依法管理、规范程序、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逐步达到完整、独立、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要求。
第二章 纳入年初预算的财政资金审批
第四条 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由各部门(单位)申报,市财政部门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审核汇总,依据当年财力情况和实际工作需求提出财政预算草案,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按照定员定额标准编制。预算经人大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执行。预算执行中,如遇人员变动及工资津贴等标准调整,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批材料调整部门预算指标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发放标准。
第六条 经常性项目支出按预算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需要编制。预算经人大批准后由预算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七条 大额专项资金支出根据产业发展和重点工作需要编制。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市人大批准的预算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资金使用范围,将预算进一步细化到具体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项目预算细化到位。对已经政策明确,或按生均、人均等因素分配的补助类资金,由主管部门按政策提出分配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拨付;其他年初预算未细化需二次分配的大额专项,由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申报,会同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经相应的领导组研究同意后,正式行文报市政府审定。其中:单个项目或单次分配金额(下同)500万元(含)以下的报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批;分配金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由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定。
第八条 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 根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年度预算执行中需动用预备费的,由市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50万元(含)以下的由常务副市长审批;5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常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定。
第三章 预算调整事项审批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因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预算安排重点支出数额、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数额等四种情况,由市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强化预算约束,增强预算刚性,年度预算执行中,无大事、急事、要事原则上不办理预算追加,由部门从历年结余资金以及本年度预算总额中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安排。确需追加的,由部门行文报告市政府,市财政部门根据市领导批示意见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办理。10万元(含)以下的,按程序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主要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财政部门主要领导召集相关会议审议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50万元上5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经费安排,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年7月、11月编制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按规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审批
第十三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纳入市级预算统筹安排,其中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十四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十五条 涉及需二次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审批权限参照第七条执行。
第五章 政府债务资金审批
第十六条 年初市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编制债务预算。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债券资金,市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因棚改建设筹集的债务资金,依据经市棚改领导小组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年度使用计划,按照棚改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履行审批和拨付手续。
第六章 其他财政性资金审批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定期对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进行清理。按规定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市财政部门应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常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后执行。重大资金使用报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
第二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审批管理,按照《黄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督办法》(黄人大常办〔2019〕70号)、《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黄政办〔2019〕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严格对外借款审批,原则上财政部门不得动用库款对外借款,严禁对企业借款。确需动用财政资金向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借款的,财政部门应依法依规从严审核,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查批准,并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章 资金监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强化预算约束,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大额资金集体研究以及“一支笔”审批制度。规范资金审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严禁多头研究审定预算资金分配,除市政府常务会议、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新安江流域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资金安排事项外,其他专题会议纪要不得明确新增预算资金具体安排事项。
第二十三条 财政预算重大调整以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资金事项、重要项目安排报市委常委会研定。
第二十四条 财政资金使用突出绩效导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主管部门要按期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要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的专项资金开展重点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五条 所有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或审计。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市级发布涉及资金审批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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