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黄山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1-06-21 00:00 ] 至 [ 2021-07-21 00:00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3-07-20 10:21

市财政局就《黄山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通过电子邮箱征集0条,通过报刊、电话、信件等途径征集0条,通过政府部门间函询征集建议4条。其中采纳2条,不采纳2条。采纳和不采纳具体情况如下:
1.黄山区建议:“第十二条 …区县原则上2 个月内要落实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应当及时报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备案。衔接资金分配方案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责任单位、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时间计划、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建议修改为“第十二条 …,区县原则上2个月内要完成项目安排和批复,并报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备案。衔接资金项目批复要明确项目补助金额、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工期和项目绩效目标等内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向当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或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报市备案。”(采纳)
2.徽州区建议:“第十二条 …衔接资金分配方案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责任单位…等内容”建议具体内容与项目安排上的要求内容保持一致。(采纳)
3.市乡村振兴局建议:“第八条 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市级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区县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具体比例由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建议明确设定一定比例的范围,确定上限或者下限。(未采纳,与省级文件不符)
4.市乡村振兴局建议:“第十条 各区县可按照不超过 1%的比例统一从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统筹安排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建议明确1%的比例的衔接资金总额是市级衔接资金还是中央、省、市三级衔接资金并明确能否单从一级资金中提取管理费。(未采纳,中央、省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中已经明确


黄山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