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黄山市市本级政府性金融资源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考核评价激励办法》意见建议的函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有效发挥金融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实现经济金融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局会同市财政局修订《黄山市市本级政府性金融资源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考核评价激励办法》,现将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22年7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ahhsjrb@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黄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址:安徽省黄山市新园东路198号财经大厦7楼金融发展促进中心,邮编:245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对《黄山市市本级政府性金融资源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考核评价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联系人:张德兴、江威,联系电话:0559-2331592。
三、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附件:黄山市市本级政府性金融资源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考核评价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黄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2年6月13日
黄山市市本级政府性金融资源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考核评价激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调动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提升社会发展的水平,提高政府性金融资源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质效,推动政银融合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农发行黄山市分行、工行黄山分行、农行黄山分行、中行黄山分行、建行黄山市分行、交行黄山分行、邮储银行黄山市分行、徽商银行黄山分行和屯溪农商行。
在市内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参加当年考核评比;营业满一年后参与考核评价;对其首次政府性金融资源合作按“一事一议”由考核评价领导小组议定。
二、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采用百分制计分,满分为105分(标准分100分,特殊贡献5分)。
(一)存贷款指标(50分)
包括存款余额4分、存款同比增速5分、存款新增额6分、贷款余额8分、贷款同比增速9分、贷款新增额10分、信用贷款同比增速4分、当年无还本续贷累放金额占比4分。指标考核口径如下:
1.存款余额:考核期末存款时点余额;
2.存款同比增速:(考核期末存款时点余额-去年同期存款时点余额)÷去年同期存款余额*100%;
3.存款新增额:考核期末存款时点余额-去年年末存款时点余额;
4.贷款余额:考核期末贷款时点余额;
5.贷款同比增速:(考核期末贷款时点余额-去年同期贷款时点余额)÷去年同期贷款余额*100%;
6.贷款新增额:考核期末贷款时点余额-去年年末贷款时点余额
7.信用贷款同比增速:(考核期末信用贷款余额-去年同期信用贷款余额)÷去年同期信用贷款余额*100%;
8.当年无还本续贷累放金额占比:年初至考核期末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累放金额÷年初至考核期末小微企业累放金额*100%。
(二)赛马机制(9分)
依据赛马机制考核办法给予赛马机制考核第1名的金融机构加9分,其他金融机构加分按相应名次递减。(赛马机制每个季度考核期得分加总,按总得分排序得分。)
(三)营商环境指标(11分)
包括直接融资3分、双招双引3分、助企便民融资服务3分、防范金融风险2分。指标考核口径如下:
1.直接融资:考核期内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累计发行金额;
2.双招双引:考核期内各银行“双招双引”的任务完成情况得分,半年末考核被考核单位算满分,年末一次性考核,被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双招双引”任务不少于1户;
统计对象:(1)黄山市行政区域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投资者(包括企业和自然人,下同)在黄投资的项目;(2)市外企业和市内企业(含市属国有企业)合资合作的项目;(3)徽商回归的项目(投资方必须是市外企业股东);(4)市内上市公司在黄投资的项目;(5)由我市发起、参与、合作组建的产业基金在黄返投的项目。投资规模:项目单体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正式协议或立项备案文件核定的总投资额或实缴注册资本为准,一个立项备案文件对应一个项目,增资部分需相关材料证明。
3.助企服务:考核期内银行在黄山市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对接企业客户数及落地贷款金额;
4.防范金融风险:考核期内市级本系统发生金融案件情况及机构不良贷款率。
(四)财税贡献指标(30分)
1.税收贡献(20分):包括全市纳税总额3分、全市纳税增长率2分、市直纳税总额8分和市直纳税增长率7分。
2.财政代理业务质量(10分):包括银行支付和清算业务5分、综合协调服务能力5分。
(五)特殊贡献指标(5分)
结合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根据金融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创新解决发展中重大难题、推进产业转型振兴、特殊财政贡献、为我市争得有关财政金融荣誉等方面突出表现,综合考核评分。
三、考核评价
(一)组织保障。成立市级政府性金融资源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黄山银保监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评价程序。考核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存款同比增速指标、贷款同比增速指标,上半年考核取错月(2月、5月)和季末(3月、6月)数据,权重分别为20%、20%、30%、30%;下半年考核取错月(8月、11月)和季末(9月、12月)数据,权重分别为20%、20%、30%、30%。各责任单位分别将考评情况提供给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最终考核结果由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审定。
四、结果运用
(一)政府性资金调配
1. 考核结果作为市级财政性资金存款、市级大额(1亿元以上)财政性资金统筹拨付、非标专项债金融服务商选择、市住房公积金、市属国有企业存款理财资金和重大融资项目(5000万元以上)招标等政府性金融资源配置的重要评定要素。
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市财政局负责将过去半年来财政性资金存款新增分配金额、新增市级大额财政性资金(1亿元以上)统筹拨付金额、非标专项债,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将过去半年来市住房公积金可分配部分配置情况,市国资委负责将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将过去半年来新发生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和重大融资项目(5000万元以上)情况报送市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领导小组。
2.对于综合排名前三位的银行,市政府将在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开户上予以倾斜,并优先向全市重点项目、重大工程推荐,推动银企开展合作。
(二)通报表彰及后位约谈
1. 对当年两次考核中排名前三位的银行,设立“金融支持黄山市经济发展优秀单位”奖项,报请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并向其上级行写感谢信。同等条件下,优先授予其五一劳动奖状、精神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2. 对当年连续两个考核期排名末位的银行,由市政府对其约谈,并向其上级行致函反映情况,并建议调整领导班子。
五、附则
(一)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考核本行政区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农发行黄山市分行属国家政策性银行,参与银行业考核,视考核结果及实际工作情况,由考核评价领导小组最终确定位次。如农发行黄山市分行考核名次为末位,但考核期新增贷款占比不低于前三年度新增贷款平均占比,可免于后位约谈。备注:新增贷款占比=农发行黄山市分行考核期新增贷款/被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期新增贷款总额。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黄山市中心支行、黄山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以及市税务局进行解释。
(四)《黄山市市本级政府性金融资源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考核评价激励办法(试行)》(黄政办秘〔2020〕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细则
2.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结果运用细则
附件1
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细则
指标 |
计分公式 |
权重分 |
责任单位 |
||
存贷款指标 (50分) |
1 |
存款余额 |
(某银行考核期数值-考核期最小值)/(考核期最大值-考核期最小值)*(1-0.6)*权重分+0.6*权重分 |
4 |
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 |
2 |
存款同比增速 |
(某银行考核期数值-考核期最小值)/(考核期最大值-考核期最小值)*(1-0.6)*权重分+0.6*权重分 |
5 |
||
3 |
存款新增额 |
(某银行考核期数值-考核期最小值)/(考核期最大值-考核期最小值)*(1-0.6)*权重分+0.6*权重分 |
6 |
||
4 |
贷款余额 |
(某银行考核期数值-考核期最小值)/(考核期最大值-考核期最小值)*(1-0.6)*权重分+0.6*权重分 |
8 |
||
5 |
贷款同比增速 |
(某银行考核期数值-考核期最小值)/(考核期最大值-考核期最小值)*(1-0.6)*权重分+0.6*权重分 |
9 |
||
6 |
贷款新增额 |
(某银行考核期数值-考核期最小值)/(考核期最大值-考核期最小值)*(1-0.6)*权重分+0.6*权重分 |
10 |
||
7 |
信用贷款同比增速 |
(某银行考核期数值-考核期最小值)/(考核期最大值-考核期最小值)*(1-0.6)*权重分+0.6*权重分 |
4 |
黄山银保监分局 |
|
8 |
当年无还本续贷累放金额占比 |
(某银行考核期数值-考核期最小值)/(考核期最大值-考核期最小值)*(1-0.6)*权重分+0.6*权重分 |
4 |
||
赛马机制 (9分) |
9 |
赛马机制考核排名 |
给予赛马机制考核第1名的金融机构加9分,其他金融机构加分按相应名次递减。(赛马机制每个季度考核期得分加总,按总得分排序得分。) |
9 |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
营商环境指标(11分) |
10 |
直接融资金额 |
(某银行考核期数值-考核期最小值)/(考核期最大值-考核期最小值)*(1-0.6)*权重分+0.6*权重分 |
3 |
|
11 |
双招双引 |
各银行发挥行业优势,完成“双招双引”任务的得3分,否则得0分。 |
3 |
||
12 |
助企便民融资服务 |
某银行考核期间对接企业户数/各参评银行考核期间对接企业户数最高值×2分+某银行考核期间落实贷款金额/各参评银行考核期间落实贷款金额最高值×1分 |
3 |
||
13 |
防范金融风险 |
当年市内本系统发生金融案件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扣20分,不良贷款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得2分,每高于全市平均水平0.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
2 |
||
税收贡献 (20分) |
14 |
全市纳税总额 |
(某银行考核期数值-考核期最小值)/(考核期最大值-考核期最小值)*(1-0.6)*权重分+0.6*权重分 |
3 |
市税务局 |
15 |
全市纳税增长率 |
增长率≥20%得2分;20%>增长率≥10%得1.5分;10%>增长率≥5%得1分,5%>增长率≥0%得0.5分,负增长不得分。 |
2 |
||
16 |
市直纳税总额 |
(某银行考核期数值-考核期最小值)/(考核期最大值-考核期最小值)*(1-0.6)*权重分+0.6*权重分 |
8 |
||
17 |
市直纳税增长率 |
增长率≥20%得7分;20%>增长率≥15%得6分;15%>增长率≥10%得5分;10%>增长率≥7%得4分;7%>增长率≥5%得3分;5%>增长率≥3%得2分;3%>增长率≥0得1分,负增长不得分。 |
7 |
市财政局 |
|
财政代理 业务质量 (10分) |
18 |
银行支付和清算业务 |
每项代理业务按实际差错次数计算扣分,一次扣0.5分;日常结算支付中如出现商业银行故意压票现象,经核实后,每压票一天扣1分,扣完为止。 |
5 |
|
19 |
综合协调服务能力 |
根据银行代理业务单位数量、业务范围以及服务水平综合评分。其中:日常银行服务中出现单位信息错误,一次扣0.5分,因协调服务不及时影响日常支付等情形,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5 |
||
加分项指标 (5分) |
20 |
特殊贡献 |
结合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根据金融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创新解决发展中重大难题、推进产业转型振兴、特殊财政贡献、为我市争得有关财政金融荣誉等方面突出表现,综合考核评分 |
5 |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
附件2
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
发展考核结果运用细则
一、市级财政性资金存款和大额财政性资金统筹拨付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得分在全部被考核银行评分总和中所占的比例,作为对市级财政性资金存款、市级大额(1亿元以上)财政性资金统筹拨付在该银行配置比例进行适度调整的重要因素,从而确定该银行获得的政府性资金数额。
(一)计算各银行考核评价得分占比。即:某银行得分占比=某银行考核评价得分/所有银行考核评价得分总和×100%。
(二)市级大额(1亿元以上)财政性资金统筹拨付按各银行最新考核评价得分占比并结合近期资金缴库情况等因素统筹考虑拨付各银行。
(三)市级财政性资金存款配置规则:
1.计算存量资金集中总额。对考核评价得分前4名的银行,其存量资金不予集中;对考核评价得分5至9名的银行,以考核期内的各银行上期资金分存额度的30%为基数,分别按照5%、10%、15%、20%和25%比例进行存量资金集中。
2.计算各家银行应得存量资金调整份额。
某银行当期分存额度=某银行上期分存资金额度×40%+某银行当期动态调整部分
其中:某银行当期动态调整部分=各银行上期分存资金总额×30%×某银行考核得分占比+(某银行上期分存资金额度×30%-某银行上期分存资金额度×30%×应集中比例+当期资金集中总额×某银行考核得分占比)。
3.计算新增财政性资金存款或回调财政性资金时,按以上考核得分占比相应分配。
二、非标专项债、债务融资工具
在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准入条件下,财政市级非标专项债项目、市属国企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金融服务商、承销商,考核结果以“合作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科目运用到选择合作银行的过程中,给予不低于总分30%的分值,并根据银行金融机构考核结果排名,按该科目分值的10%依次递减进行评分。
三、住房公积金
市住房公积金可分配部分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存款银行,考核结果以“合作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科目运用到选择存款银行的过程中,给予不低于总分30%的分值,并根据银行金融机构考核结果排名,按该科目分值的10%依次递减进行评分。
四、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融资项目
在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准入条件下,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融资项目(5000万元以上)选择金融服务商,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合作银行。考核结果以“合作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科目运用到选择合作银行的过程中,给予不低于总分30%的分值,并根据银行金融机构考核结果排名,按该科目分值的10%依次递减进行评分。
五、市属国有企业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
市属国有企业新发生的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不得与最新考核结果后2名的银行合作。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2-07-20 09:28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就《黄山市市本级政府性金融资源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考核评价激励办法》于2022年6月13日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
黄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