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黄山市地方金融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征集时间:[ 2022-11-11 00:00 ] 至 [ 2022-12-11 00:00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的要求,现将《黄山市地方金融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12月11日前反馈至黄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ahhsjrb@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黄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址:安徽省黄山市新园东路198号财经大厦6楼金融科,邮编:245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对《黄山市地方金融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联系人:吴文清,联系电话:0559-2350667。

三、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附件:黄山市地方金融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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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2月5日

黄山市地方金融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免罚情形

备注

1

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

 

2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监管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监管条例》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系初次违反监管规定、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

 

3

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三)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四)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

 

 

4

典当行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二十一条: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分别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许可证被收回后,典当行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有正当理由、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

 

5

对典当行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2-12-22 09:30

2022年11月11日至12月11日,我局就《黄山市地方金融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

黄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