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完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缓解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我局制定了《黄山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于2023年5月29日下午下班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ahhsjrb@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黄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址:安徽省黄山市新园东路198号财经大厦7楼金融发展促进中心,邮编:245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对《黄山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联系人:曹连军;联系电话:0559-2350667。
三、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附件1.《黄山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黄山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3.征求意见反馈表
2023年4月29日
附件1:
黄山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金〔2023〕7号),鼓励和引导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政府统筹资金1000万元,设立黄山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规范管理市风险补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市级管理机构为黄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各区县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风险补偿资金受托管理机构。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分担、绩效评价”原则,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实行自愿申报、总额控制、依规审核和定期结算。
第四条 成立黄山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工作开展。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普惠型小微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黄山市。
(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且无逃废债等失信记录。
(四)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等企业。
第二章 补偿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对象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由各小微企业纳税受益地财政负担。
第七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项目,单户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项目必须为2023年2月1日后新发放的银行贷款(含续贷),具体补偿条件如下:
(一)贷款必须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
(二)不良贷款项目符合银保监会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等级为“损失类”的。
(三)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150个基点,其中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200个基点。
(四)贷款授信审查时,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体工商户在其他贷款机构没有未偿还逾期贷款。
(五)相关贷款业务在“市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并保持线上线下数据一致。
第九条 银行贷款项目中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项目,对银行不予以风险补偿。
第十条 当银行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贷款率(按月监测)超过4%时,不得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待前述不良贷款率降至4%以内,恢复申请风险补偿业务资格。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标准如下:
(一)风险补偿资金上限不超过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下同)的15%(其中含50%省级补偿资金);
(二)该笔贷款属于普惠型小微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首笔贷款,或是以信用方式获得的贷款,补偿标准上限提高至30%(其中含50%省级补偿资金);
(三)各级政策资金对银行累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本金金额的80%;
(四)该政策与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等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三章 基本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银行通过市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发布符合政策的信贷产品(包括现存符合政策产品),企业通过平台申请贷款,承贷银行在平台落实备案。银行自有渠道发生的业务需全量在平台备案。依托平台建立线上化闭环政策补偿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审核、产品申请、业务备案、补偿管理等。
(二)申请资金补偿的银行应与企业受益财政所在地风险补偿资金受托管理机构签订《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自愿遵守本细则有关规定,受益财政按协议承担补偿资金兑现责任。
(三)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银行向企业受益财政所在地风险补偿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补偿申请,由其审查核准后拨付。
(四)省级风险补偿引导资金补贴部分,按照省级申报细则,由市融资担保公司汇总审核各区县、高新区实际发生代偿情况,统一上报申请,并按补贴比例拨付各区县、高新区。
(五)由银行对已获得补偿的不良贷款项目进行清收等处置工作,在充分履行追索义务和完成资产清收处置后,银行将此笔清收处置资金按所获得的补偿比例退回至企业受益财政所在地风险补偿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应退回省级的资金经由市融资担保公司退回省相关账户,并分别报同级财政备案。
(六)对于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由银行按照法定程序核销后报企业受益财政所在地风险补偿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复核并经市融资担保公司报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同步报同级财政备案。
第四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黄山银保监分局、人行黄山中心支行职责如下:
(一)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督促、指导区县、高新区出台相关风险补偿政策。
(二)加强市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管理。
(三)督促各银行严格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相关规定,推动各金融机构出台尽职免责办法。
(四)监督银行不良贷款项目风险分类是否准确并督促银行做好不良贷款资金清收工作。
(五)监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按月度提供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情况。
(六)制订对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推进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按季度发布推进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工作情况评价排名。
(七)积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优惠贷款。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如下:
(一)督促指导受益财政兑现符合条件的风险补偿申请。
(二)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市融资担保公司的职责如下:
(一)明确专人负责风险补偿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市本级企业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申请资料。
(二)指导企业受益财政所在地风险补偿资金受托管理机构积极报送相关补偿凭证、数据等资料,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风险补偿资金绩效评价。
(三)统计分析风险补偿资金相关数据,及时报告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
(四)做好相关信息与数据的保密管理。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六条 银行的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真实、完整。
(二)根据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申请风险补偿时,对报送项目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对获得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项目,积极、尽责开展清收处置工作,对清收的资金如实全额退回。
(四)适当提高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完善内部风控及追责制度,落实尽职免责相关规定。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计、财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黄山银保监分局牵头制定考核评价规则,通过平台数据,对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推进工作进行考核评价,重点考核普惠型小微企业的发放额和发放户数等指标,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奖励、优惠政策的实施依据。
第十八条 银行应建立相关台账,妥善保管申请材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严禁通过各种手段将已知或部分已知的违约高风险业务转入风险补偿项目。
第十九条 对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资金并依法被认定为失信的借款企业,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未按有关规定对贷款风险准确分类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由财政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补偿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黄山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
一年,试行期间如遇省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2:
关于《黄山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起草情况说明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受市场因素影响,普惠小微市场主体信贷获得趋缓。安徽省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设立了省级风险补偿引导资金,规模达 13 亿元,补助对象为各市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比例为 50%。截至目前,我市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仍为空白。为激励普惠小微信贷发展,争取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有必要出台黄山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二、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省暂行办法要求,参考周边地市做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于3月份完成了初稿,先行在市直有关部门内部沟通。4月21日形成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二十二条。4月21日至4月24日,向各有关单位、金融机构征求意见,并向我局合作律师事务所征询合法性审查意见。截至4月28日,共收到反馈函14条,其中11条反馈无意见,剩余3家反馈意见不涉及细则具体内容。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送审稿》》共 6 个部分 22条,主要明确了风险补偿的条件和标准、操作流程、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绩效管理机制等方面。我市细则与省办法不同的地方主要包括:(一)明确市县分担机制。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市县两级受益财政设立。省级风险补偿引导资金补贴部分,按照省级申报细则,由市级汇总各区县实际发生代偿情况,统一上报申请,按补贴比例拨付各区县。(二)合理优化补偿条件。省级风险补偿引导资金规定的不良贷款项目符合银保监会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等级为“可疑类、损失类”的。考虑市及区县财力承受能力,市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对象明确只对符合银保监会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等级为“损失类”的不良贷款项目进行补偿。(三)明确补偿标准。省级风险补偿引导资金规定补偿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下同)的7.5%,首贷或信用贷补偿上限15%。为顶格承接省级风险补偿引导资金50%的补贴标准,市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该笔不良贷款的15%;普惠型小微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首贷或信用贷,市级补偿标准可提高至30%。(四)明确实施时间和业务主体。纳入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的贷款项目必须为2023年2月1日后新发放的银行贷款(含续贷)。黄山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职责。
附件3:
征求意见反馈表
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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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意见 和 建议 |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3-05-30 15:21
2023年4月29日至5月29日,我局就《黄山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局共收到意见建议0条。
黄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