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黄山市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2-08-09 16:00 ] 至 [ 2022-09-08 16:00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建立健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规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补充和动用,市财政局起草了《黄山市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于98日前反馈意见。

电邮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hssczjysk@126.com

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市财政局预算科联系,联系电话:2355291(工作日8:00-12:0014:30-17:30),联系人:江颖

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黄山市财政局   

2022年8月9日   

 

 

关于《黄山市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1201812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次修正决定。新《预算法》明确了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对进一步规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2、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外地市做法,建立市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筹集、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促进财政资金管理更加科学化、精细化。

二、起草过程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我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财政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安徽省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草拟了市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2288日以黄财函〔2022102号征求意见函的方式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修改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建议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制定依据

此办法的出台主要依据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财政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安徽省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

四、主要内容说明

  《黄山市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共十条,分别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和补充动用预算科目和账务处理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


黄山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建立健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规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补充和动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835号)《安徽省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840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按照预算法要求设立的,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保持年度间政府预算的衔接和稳定,设置的一般公共预算储备性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在补充或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提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补充和动用的具体方案,报经政府同意后,编入级预决算草案或者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二章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和补充

第五条 一般公共预算的超收收入,应当用于设置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六条 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用于设置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一般公共预算连续结转两年仍未用完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一般公共预算中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可根据实际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七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连续结转两年仍未用完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可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并应当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超收收入,按规定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能够满足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的,应当加大用于化解政府债务的力度。

 

第三章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动用

第十条 编制一般公共预算草案时,可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弥补一般公共预算出现的收支缺口,动用的资金应当编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第十一条 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因短收、增支等导致收支缺口,确需通过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实现平衡的,市财政局应当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同意后,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预算科目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一般公共预算资金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出资金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列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出资金科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出资金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出资金科目。

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应当编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

第十三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级一般公共预算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应当在市级国库单一账户存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充分发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违反法律、法规使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 本办法由黄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2-09-09 14:54

市财政局就关于黄山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通过电子邮箱征集0条,通过报刊、电话、信件等途径征集0条,通过政府部门间函询征集建议2条。其中采纳2条,不采纳0条。采纳和不采纳具体情况如下:
    1、黄山市人大预算工委建议:十一条提请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修改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采纳)
    2、黄山市财政局国库科建议:根据最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修改为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科目。(采纳)

 

黄山市财政局

202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