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黄山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起草了《黄山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于5月23日前反馈意见。
电邮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hssczjysk@126.com。
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市财政局预算科联系,联系电话:2355291(工作日8:00-12:00;14:30-17:30),联系人:江颖。
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黄山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3日
关于《黄山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相继于2014年、2020年进行修订,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财政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有关规定,要求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全面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等各类存量资金。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黄山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我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近年来修订的《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借鉴其他省市办法,起草了《黄山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财政局意见,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三、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四)《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
四、主要内容
《黄山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分为六个章节,分别为总则、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减少结转结余资金的措施、结转结余资金清理、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以及附则,总共二十三条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分为八条。主要阐明《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对结转结余资金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并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适用范围、不同分类、主体责任等作了规定。
第二章为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分为五条。明确了结转结余资金预算编制、批复要求,并对不同项目资金结转结余要求、结转后使用原则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第三章为减少结转结余资金的措施,分为两条。对部门(单位)减少预算资金结转结余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市级财政建立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的机制作了具体规定。
第四章为结转结余资金清理,分为四条。对国库集中支付、非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分别作了清理收回的具体规定,要求加强财政代管资金账户、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财政专户的使用和管理,依规清理存量资金。
第五章为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分为两条。对结转结余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等作了规定。
第六章为附则,分为两条。本办法由黄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其他事项说明
本《办法》主要是规范市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进一步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涉及市场主体,不涉及维稳,故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
黄山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与市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按照市级财政批复的本部门(单位)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各类财政性资金,以及由财政部门管理的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包含财政代管资金账户)、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资金。涉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部分,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度终了时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但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在下一年度终了时仍未用完的资金。
第四条 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时,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实际完成数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五条 部门(单位)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支出性质和用途划分为人员类项目结转结余、运转类项目结转结余、特定目标类项目结转结余。
第六条 部门(单位)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坚持问题导向,落实部门(单位)主体责任,及时清理,规范使用,避免资金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部门(单位)应充分预计和反映上年结转资金,纳入部门(单位)当年收入预算;并结合部门(单位)实际和项目实施情况,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相应编入当年支出预算。
第八条 市级财政批复部门年初预算时,应反映部门上年结转资金收支情况。部门在批复所属单位年初预算时,应反映单位上年结转资金收支情况。
第九条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的公用经费项目,年度执行结束时,预算批复当年未支付的预算资金,收回市级财政统筹。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年度执行结束时,预算批复当年未支付的预算资金,原则上收回市级财政统筹。科研项目、需要跨年度支付的项目、已进入采购程序的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规定需继续执行的项目,年度执行结束时,经市级财政审核确认后,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结转下年按原用途使用。
第十条 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中央、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减少结转结余资金的措施
第十一条 部门(单位)应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减少预算资金结转结余。
(一)提前做好项目研究谋划,提高项目成熟度和质量,编实编细预算,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即可实施。
(二)结合项目的执行特点,合理测算和规划资金需求,不具备支出条件的不列入当年预算。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编制分年度预算。对于年度中追加的项目,要充分考虑资金当年实际可执行时间。
(三)实时跟踪资金使用情况,针对执行中遇到的困难,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合理加快执行进度。对于需要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要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对于需要政府采购的项目,要加快办理采购手续。
(四)对于年度中预计无法执行或无需支出的资金,应及时向市级财政申请交回。如需在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再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分年度申报预算。
(五)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规定加快结转资金执行进度,避免再次形成资金沉淀。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要建立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的机制,加大对预算执行的跟踪和调度。
(一)定期对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调度,对执行进度较慢的项目资金按一定比例收回,对当年无法实施或已实施完毕的项目剩余资金全额收回。
(二)针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项目,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按一定比例扣减项目预算规模。
(三)针对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预算执行不力的部门(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按一定比例核减部门(单位)预算规模。
(四)加强财政资金统筹管理,结合部门(单位)财政代管资金规模和结转资金情况等统筹安排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财政代管资金账户和实有资金账户的使用和管理,建立财政代管资金定期集中清理和不定期清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历年结余资金应严格遵守存量资金盘活的相关要求,对清理盘活的财政代管资金,部门(单位)应依规及时缴入国库。
第十四条 清理和规范现有财政专户,切实加强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专户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中的资金,要按规定并入其他财政专户分账核算或及时缴入国库。
第四章 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市级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部门(单位)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以及突击花钱、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支出标准、不合理开支等形成损失浪费的,市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应责成其纠正,并相应调减部门预算。部门(单位)结转结余资金使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级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转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黄政秘〔2013〕46号)同时废止。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3-05-24 15:20
市财政局就关于黄山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通过电子邮箱征集0条,通过报刊、电话、信件等途径征集0条,通过政府部门间函询征集建议1条。其中采纳1条,不采纳0条。采纳和不采纳具体情况如下:
1.黄山市审计局建议:第十五条“市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市级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修改为“市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市级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市级审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将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情况纳入审计内容。”。(采纳)
黄山市财政局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