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安徽省黄山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3-07-10 16:00 ] 至 [ 2023-08-10 16:00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为规范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起草了《安徽省黄山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于8月10日前反馈意见

电邮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hsczzyhj@163.com

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市财政局资环科联系,联系电话:2355294(工作日8:00-12:0014:30-17:30),联系人:夏维玉。

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黄山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0日  

 

关于《安徽省黄山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林长制考核及国土绿化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黄山市实际,制定《安徽省黄山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林长制考核及国土绿化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

为规范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20236月,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起草了《管理办法》,7月初以函询的方式征求了各区县财政局、林业局,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的修改意见,截至715日,共收到0份意见建议。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二条内容,分别为:

第一条至第三条  办法制定的背景、遵循依据管理原则。

第四条至第五条  资金支持的范围及负面清单。

第六条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承担的具体资金管理职责,资金使用应遵循的财务制度,采购制度,报账制度和监管制度。

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项目实施主体在绩效监控中的职责及监控结果的运用。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应自觉遵循相关资金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预算公开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办法的解释权

第二十二条 办法的生效时间。


安徽省黄山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黄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级和市、县(区、管委会)政府用于实施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的财政资金。各县(区、管委会)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

第三条 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市级配套资金,审核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县(区、管委会)加强资金管理,对项目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市林业局根据项目任务实施计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开展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指导县(区、管委会)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各县(区、管委会)财政、林业部门根据本办法,按职责落实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管理、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区域内项目的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完整性等负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资金用于支持纳入《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和相应作业设计中明确的内容。主要包括营造林工程直接费及项目勘察、设计、监理、评估、检查验收、森林保险、档案、培训、宣传、碳汇监测等工程间接费和其他不可预见费。

第五条  中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勘察、设计、监测等技术费用,不得计提项目管理费,不得与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其他中央投资项目交叉使用、重复支持,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县(区、管委会)项目单位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项目作业设计经费,在市县财政资金中落实。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  结合项目建设任务和各县(区、管委会)项目建设进度,综合考虑上级补助资金下达情况和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市级林业部门按实施单位制定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资金年度落实计划,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经市级财政审核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审定后下达。


四章  资金管理

 各县(区、管委会)要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统筹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整合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等涉林资金投入国土绿化项目;结合乡村振兴投入,将财政投入国土绿化项目列入年度预算;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引导作用,结合五绿兴林劝耕贷,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国土绿化项目。各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和任务,编制县级配套资金筹集方案。

第八条  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各县(区、管委会),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以林业部门为单位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建立台账。项目实施区县若委托国有平台公司负责项目的,应由平台公司根据施工进度组建报账材料,填制《黄山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资金支出申请表》,向由林业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填制《黄山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资金支出申请表》,经林业部门审核无误后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报账拨付。项目资金的使用应严格遵照《安徽省黄山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和《安徽省黄山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作业设计指南》要求,主要用于人工造林、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等方面,严禁挪用、占用项目资金。对项目建设规模较大的区县可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参与审计,全过程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使用相关规定。

第九条  各县(区、管委会)要严格遵守现行的国家各项财务制度,完善资金拨付审批流程,保证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项目实施单位要按规定建立项目资金台账。

第十条  项目建设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采用招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稳步推进。国家规定必须实行招标的,要严格实行招投标制。通过招标选定施工、监理单位和货物供应商。凡属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各县(区、管委会)应确保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项目实施的费用(包括投工投劳部分),账面记录详实、准确(可以用复印件记账);非财政资金(包括社会资金等)投入实施的,并且符合本项目建设要求的,可以用各项资金投入发生的完整财务材料复印件,作为本项目社会资本入账依据。财政资金投入的配套资金,应纳入工程项目资金统一核算。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市项目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督查,对发现项目进展迟缓、资金使用、账务处理不规范等问题,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督促整改。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各县(区、管委会)根据项目建设任务及时分解落实项目绩效目标,加强目标责任管控,确保完成整体绩效目标任务。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与任务相对应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县(区、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实施期间,市财政局、市林业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和绩效监控。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资金项目管理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区、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骗取专项资金。对以上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由县(区、管委会)财政收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负责解释。各县(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3-08-11 14:35

市财政局就安徽省黄山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通过电子邮箱征集0条,通过报刊、电话、信件等途径征集0条,通过政府部门间函询征集建议1条。其中采纳1条,不采纳0条。采纳和不采纳具体情况如下

歙县林业局建议:第八条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以林业部门为单位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实施区县委托国有平台公司负责项目的,应由平台公司根据施工进度向林业部门申请资金,填制《黄山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资金支出申请表》,经林业部门审核无误后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报账拨付。修改为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以林业部门为单位单独建立台账。项目实施区县若委托国有平台公司负责项目,应由平台公司根据施工进度组建报账材料,填制《黄山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资金支出申请表》,由林业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采纳

 

 

黄山市财政局    

20238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