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黄山市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4-05-21 00:00 ] 至 [ 2024-06-21 00:00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为规范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民宗局起草了《黄山市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于6月21日前反馈意见。

电邮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792362759@qq.com。

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联系,联系电话:2355292(工作日8:00-12:00;14:30-17:30),联系人:程永康。

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黄山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1日 

 

 

 

 

 

关于《黄山市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行【2023】223号)及相关规定,结合黄山市实际,制定《黄山市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行【2023】223号)及相关规定,结合黄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

为规范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2024年4月,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起草了《管理办法》,5月初以函询的方式征求了各县(区)财政局、统战(民宗)部门的修改意见,截止5月20日,共收到0份意见建议。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二条内容,分别为:

第一条至第三条 办法制定总则。

第四条至第五条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至第七条 项目申报

第八条至第十二条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十三条至十七条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至二十条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办法的解释权

第二十二条 办法的生效时间

 

 

 

 

 

 

 

 

 

 

 

 

 

 

 

黄山市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黄山民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专项资金”包括安徽省民族工作专项资金及市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的民族工作专项资金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培育示范、辐射引领;公开公正、科学规范;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安徽省民族工作专项资金

1、围绕构筑共有精神家园,重点支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研究阵地建设,培育各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教育基地,开展各项基础性和专项性课题研究。打造各民族共庆共享的宣传、教育、文化、体育活动品牌,建设省级民族传统体育训练基地等。

2、围绕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重点支持创建“七进”活动特色亮点,培育升级省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省级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组织开展“互观互检互学”活动等。

3、围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重点支持推动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组织“三项计划”活动,举办相关特色技能培训、参观交流活动、推动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深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等。

4、围绕共同迈向现代化,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特色优势制造业、文化创意产业、特色旅游业和特色手工业等,促进乡村产业振兴。

5、围绕贯彻中央及我省重大决策部署,用于民族工作重点任务、重要活动、重大事项的开展,及其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的重要工作。

(二)黄山市民族工作专项资金

1族群众劳动技能培训,先进生产技术的推广等。

2、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手工业文化创意产业、特色旅游民宿业等。

3、扶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及困难群众救助等;

4、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支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项目、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项目、省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训练基地建设等;

5开展城市民族工作补助等

6、贯彻中央、省市民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的重要工作。

 民族工作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区建立民族工作专项资金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并对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9月底前将下年度项目库报市级统战(民宗)部门市级统战(民宗)部门对报送项目库进行评估、筛选后报省民宗委预审备案。非项目库内的项目不得列为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市级统战(民宗)部门每年在民族工作专项资金下达后,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年度实施的项目,各区县统战(民宗)部门编制项目文本,报市级统战(民宗)、财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市级统战(民宗)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市本级项目及区县年度实施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后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按程序报批。

 对经研究同意项目资金,市级统战(民宗)部门、财政部门及时行文批复下达到相关县统战(民宗)、财政部门。

第十条  年度项目资金批复后,执行中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及时纳入项目库,编制项目文本,并做出书面变更说明后报市级统战(民宗)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在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区县统战(民宗)部门、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市级统战(民宗)部门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资金,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各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对区县开展项目的指导督查检查。区县统战(民宗)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金申请、拨付,明确本地区绩效目标,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区县、乡、村三级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公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一)县级统战(民宗)部门公告公示。统战(民宗)部门应采用多种宣传媒介,将确定的项目名称、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等内容进行公告公示。

(二)乡、村级公告公示。将项目资金规模、项目实施情况等内容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所在地统战(民宗)部门收集项目基础资料,分别建档立卡,做到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完善项目台账。

第十六条 市、区县统战(民宗)、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汇总和审核本年度区域绩效目标,市级统战(民宗)部门于每年专项资金下达后规定时间内将绩效目标及资金安排方案报省民宗委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所在区县统战(民宗)、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级统战(民宗)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评报告等材料。市级统战(民宗)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绩效目标,在区县自评基础上,形成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按时报送省民宗委。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区县两级统战(民宗)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不断提升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统战(民宗)部门要按照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做好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和检查等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条  各级统战(民宗)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资金使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审批、使用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范围分配使用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统战部(民宗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山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黄财农〔2007〕295号)同时废止。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4-06-23 18:51

   市财政局就黄山市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通过电子邮箱征集0条,通过报刊、电话、信件等途径征集0条,通过政府部门间函询征集建议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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