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黄山市市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4-06-17 00:00 ] 至 [ 2024-07-17 00:00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引导撬动作用,促进黄山市市级产业基金规范管理,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体系,市财政局草拟了《黄山市市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于717日前反馈。

电邮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452384851@qq.com。

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市财政局金融科联系,联系电话:2355299(工作日8:00-12:00;14:30-17:30)联系人:王郁

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黄山市财政局  

2024年617日 

 


黄山市市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引导撬动作用,促进黄山市市级产业基金规范管理,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体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黄山市新兴产业基金组建方案》等,市财政局起草了黄山市市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政府投资基金是基金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创新投入方式、支持产业加快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工具对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缓解实体企业融资困难、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市对标先进发达地区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撬动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向本市,是十分必要的。

二、《管理办法》起草过程

在《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市财政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了大量摸底、调研、分析论证等基础性工作。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决策部署,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黄山市新兴产业基金组建方案》等,我局起草了《黄山市市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相关市直部门和市属企业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为管好用好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打好基础。

三、《管理办法》制定依据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

(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71号)

(三)《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皖基金组办〔20231号);

《黄山市新兴产业基金组建方案》(黄政办秘〔202313号)

四、《管理办法》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基金投资与运作、基金退出、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附则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对制定《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背景意义、基金定位、遵循原则进行总体阐述。

第二部分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明确基金协调小组职责和市属国有企业职责。

第三部分基金投资与运作。明确基金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聚焦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围绕我市重点领域产业开展运作。

第四部分基金退出。明确基金退出的时间、收益及清算方式。

第五部分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明确基金应建立信息披露机制、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出资人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按年度进行考核评价和投资损失容忍机制等。

第六部分附则。对未尽事宜进行解释说明。


黄山市市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引导撬动作用,促进黄山市市级产业基金规范管理,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体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黄山市新兴产业基金组建方案》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产业基金是指以新设立和优化整合存量基金等模式,多方位撬动社会资本支持我市产业发展的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市级财政出资及市属国有独资、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 出资设立的基金,以及上述基金投资的各类基金。

第三条 市级产业基金紧扣全市重点领域产业、聚焦项目招引和产业培育、承接国家和省级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资源统筹、市场运作、防范风险的原则运用市场的逻辑、资本的力量,构建市级基金丛林。

第二章 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按照《黄山市新兴产业基金组建方案》设立产业基金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基金发展工作。协调小组组成采取“1+N+X”模式,结合业务实际适当增加协调小组成员。

1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N”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投资促进局、市司法局、市税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1+N为固定成员;X指根据基金投向增加相应成员,包括行业分管副市长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协调小组职责包括:

(一)审定批准市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考核评价办法等办法;

(二)审定批准直投项目库及项目立项建议;

(三)审定批准市级产业基金设立、出资、对有关子基金参股额度等重大事项;

(四)听取市级产业基金年度考核评价报告;

(五)其他应当由协调小组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协调小组的决定;

(二)牵头制定市级产业基金管理、考核评价、日常运行监测等办法;

(三)按年度牵头组织开展市级产业基金考核评价;

(四)对市级产业基金的日常运行进行监测与通报;

(五)受理并复核市级产业基金设立、出资、参股申请;

(六)对市级财政出资的产业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督促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返投比例、募投进度、管理费提取等事项运营;

(七)指导监督市级产业基金设立及运营管理;

(八)负责协调小组会议召集和保障;

(九)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协调小组的决定;

(二)负责协调小组规定的、由市属国有企业牵头的市级产业基金设立、出资、参股方案,并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复核备案;

(三)对市属国有企业出资的产业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督促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返投比例、募投进度、管理费提取等事项运营;

(四)组织基金管理机构按年度开展基金考核自评,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协调小组办公室,配合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第三方重点考核评价工作。

(五)定期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三章 基金投资与运作

第八条 市级产业基金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可采用有限合伙制等不同组织形式通过直接投资、新设基金或参股基金等方式进行投资,原则上优先注册在黄山市内。

第九条 市级产业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认缴规模的20%,对单个项目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被投资企业总股数的20%;通过下设子基金形式进行投资的,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50%。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协调小组同意,可适当放宽比例限制。

第十条 市级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可由市属国有企业下属基金管理公司担任,也可综合考虑产业导入能力、募资能力、经营业绩和团队建设等因素,通过市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商务谈判等方式遴选,择优选择其他市场化基金管理机构。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建立的其他相关制度,并根据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负责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履行基金运行信息报送、接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推动基金目标实现、维护基金利益等义务。

其他市场化基金管理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企业,实缴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

(二)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职业操守,管理机构及所管理的基金在3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管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历史投资业绩优良,有较强的募资能力、产业导入能力、投资管理能力、投后管理能力,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清晰,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有健全的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

(四)原则上需在黄山市内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产业项目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1名核心人员常驻黄山办公;

(五)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对拟合作基金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该基金认缴规模的1%;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十一条 市级产业基金应聚焦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围绕我市重点领域产业开展运作,推行基金招商,助力我市招商引资、招大引强工作,承接国家和省级引导基金,招引国家大基金和省级引导基金在我市落地。属我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需市级产业基金管理机构提前介入进行项目和产业研判的,基金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市级产业基金投资黄山市内注册企业的返投比例原则上应当为黄山市有关出资额的1.0倍;投向黄山市外的,原则上应当带动不低于对外投资的1.5倍资金返投黄山市内;黄山市高新区、各区县在市级产业基金出资的,基金在高新区、各区县返投比例为有关出资额的 1.2倍。对以下情形可将基金投资我市以外被投企业的投资额计算为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的投资额,具体包括:

(一)在基金存续期内,我市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市内,并承诺迁入后5年内不得迁出,或被我市企业收购(仅限于控股型收购或收购并表);

(二)被投资企业注册在市外,通过对该项目投资,将其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落户市内,或在市内成立子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子基金投资市外被投企业的投资额)的;

(三)基金管理机构或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在管的不属于我市产业基金体系内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我市企业或为我市新引进落地企业(项目)的。

(四)其它经协调小组认定视为投资在黄山市内的情形。

第十三条 除并购外,市级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成为被投资企业单一第一大股东。

第四章 基金退出

第十四条 市级产业基金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转让基金份额。自黄山市资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LPR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3年的,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可以协议转让,转让价格按照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市级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章程或合伙协议签署后超过1年,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出资拨付基金账户1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的;

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政策导向的;

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相关基金权力机构审议通过的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该基金的关键人士发生变化;

发现其他危害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六)基金管理机构、其他出资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未按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

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 市级产业基金直投区县产业项目,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相关文件中提前约定退出方式,约定退出存在困难时,原则上由区县国企或区县自行设立的基金承接。

第十七条 市级产业基金计提管理机构超额业绩奖励的门槛收益率不低于5%(年单利,下同)。原则上即退即分,分配时应当基金整体先回本后分利。

第十八条 市级产业基金到期清算时,在收回全部投资本金,且投资于黄山市内注册企业的资金超过出资返投比例、满足门槛收益率的基础上,可由财政出资部分以综合产生的超额收益向基金管理机构或社会出资人进行让渡。让利条件、最高让利限额参考基金返投情况、整体收益、配资比例、产业项目招引、IPO企业数量等综合因素,具体在基金章程或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级产业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或参与定向增募投用于市内投资项目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投资产能严重过剩领域的新增产能项目,投资严重失信企业、僵尸企业;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条 市级产业基金应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10内向对口主管部门及市属国有企业报告基金运营情况,按年提交运营报告、审计报告和托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基金主管部门及市属国有企业汇总后按期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出资人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使用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或协议约定,防范利益冲突,投资前应当取得全体出资人或者出资人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出资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二十二条 加强资金安全管理,市级产业基金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委托黄山市内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对基金进行托管。

第二十三条 市级产业基金按年度进行考核评价,重点考核基金杠杆撬动、扶持产业发展等内容。考核结果运用于市级产业基金出资调整、基金管理费提取等,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市级产业基金投资损失容忍机制,投资损失容忍率最高40%。若为母子基金架构的,各子基金的损失容忍率由对口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及母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市级产业基金的投资运营,遵循市场规律,结合投资损失容忍率,以基金整体表现作为评价依据,不对正常投资风险进行追责。

第二十六条 市级产业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国资、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基金出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基金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级产业基金与国家大基金和省级引导基金合作项目或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大基金和省级引导基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秘〔201772号)同时废止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4-07-18 11:29

2024年6月17日至7月17日,我局就《黄山市市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

黄山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