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4〕40号),全面提升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水平,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代拟《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一、来信请寄至:黄山市财政局国资科,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反馈”字样;
二、电邮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czjzck2020@163.com;
三、电话方式:黄山市财政局国资科,联系电话:235296(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四、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对统筹保障各项民生项目建设发挥重要作用。为在年底前全面完成年度各项民生项目建设,急需在本实施意见指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国有资本收入预算征缴,充分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故意见征求期限为10天(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1月20日-2024年11月30日),特此说明。
附件:《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黄山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0日
关于《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出台《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4〕40号),对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工作进行了指导和部署。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4〕40号),全面提升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水平,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草拟《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4〕40号)
三、起草过程
已征求市直各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区县财政局的意见,并在局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对外公示。
四、主要内容
《意见》共5章、16条。
第一章总体要求。主要明确了指导思想、实施目标、原则等。
第二章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共7条。包括: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主体、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内容、健全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机制、优化国有股股利股息上交机制、规范国有产权转让、企业清算收益上交机制、强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编制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提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效能,共4条。包括: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强化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编制管理、严格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执行、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等内容。
第四章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基础管理工作,共2条。包括提高预算编报质量、加强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五章组织实施,共3条。包括: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健全保障机制等内容。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4〕40号),全面提升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水平,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现代预算制度和发展国有经济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进大黄山世界级休闲度假康养旅游目的地建设,按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以及健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要求,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明确实施主体,扩大实施范围,健全收支管理,提升资金效能,到“十四五”末,基本形成全面完整、结构优化、运行顺畅、保障有力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坚持党的领导。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的保障能力。
——坚持依法征收。严格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国有资本所有者权益,依法依规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坚持全面覆盖。摸清国有资本底数,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全部纳入预算范围,确保应纳尽纳。
——坚持保障集中。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预算统筹,按规定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基层“三保”财力保障。
——坚持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纳入绩效管理,推动预算与绩效深度融合,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
二、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一)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主体。政府直接投资或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单位)投资形成国有资本的企业,为国有一级企业,应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政策规定免交收益的,需要零申报。加强国有企业名录管理,出资人单位应定期统计所出资企业的数量、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动态化建立所出资国有企业名录,及时报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汇总建立纳入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的国有企业名录,为收支预算测算提供有效支撑。
(二)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出资人单位)投资形成或管理的国有资本,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全面推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一级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内容。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应上交的税后利润;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股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等。
(四)健全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机制。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交国有资本收益,以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当年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后,按规定比例计算。各区县政府要根据行业、企业类型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并健全动态调整机制。上交比例需要作出调整的,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优化国有股股利股息上交机制。出资人单位要支持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分红机制,强化对国有资本权益的维护。在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时,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水平。出资人单位应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9月底,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后,企业应及时按规定上交国有股股利股息。
(六)规范国有产权转让、企业清算收益上交机制。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反映出资人单位转让其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反映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国有产权转让、企业清算事项发生后,出资人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相应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和上交工作。
(七)强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编制管理。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包括本年收入、上一年度结余和转移支付收入等。本年收入预算要根据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的企业年度盈利、国有产权转让、清算情况等,结合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合理测算。国有企业要确保利润数据真实可靠,及时足额申报和上交收益。按照政策规定免交收益的应当零申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国有资本收益,确需减免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复同意。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资本,其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规定及我省相关要求执行。
三、提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效能
(八)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要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增强对重大战略及重点工作的财力保障,除按规定安排部分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要用于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包括支持国有企业发展的资本金注入、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等。推进我市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助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支持企业高质量转型发展。
(九)强化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包括本年支出、对下级政府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调出资金和年终结余等。国有企业可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支持方向和企业发展需要,向出资人单位申报项目和资金需求。各区县要严格落实零基预算改革要求,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支出项目审核和评审制度,加强政策引导,加强沟通协调,区分轻重缓急,提升项目和资金安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精准性。
(十)严格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支出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本性支出应及时按程序用于增加资本金,严格执行企业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资金注入后形成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由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一般无需层层注资,确需收回的依法履行减资程序。费用性支出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结余资金主动交回财政。
(十一)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加强重大支出政策事前绩效评估,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具备条件的区县探索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整体绩效评价,重点关注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情况、支出结构、政策效果等,全面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效益。
四、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基础管理工作
(十二)提高预算编报质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各区县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细化完善预算编报,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质量。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预算草案中,收入预算应按行业或企业编列,并说明企业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预算应按使用方向和用途编列,并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目标。
(十三)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出资人单位要对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国有资产报告的衔接,主动接受人大和审计审查监督。
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向社会公开,加强信息披露,提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透明度。
五、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国有企业要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十五)落实工作责任。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指导职责,负责研究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等工作。出资人单位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要加强对出资企业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和督促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加强对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上交情况的考核及考核结果运用,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收支预算控制数合理细化预算,加强对所出资企业资金使用、决算的审核监督,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要求,及时足额申报和上交收益,实事求是提出支出需求,依法依规使用资金。
(十六)健全保障机制。财政部门、出资人单位、国有企业要健全内部工作机制,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加强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信息统计等各项功能。加大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力度,提高有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