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黄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4-11-17 00:00 ] 至 [ 2024-12-17 00:00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的监督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厘清政府、出资监管机构、企业权责边界,市国资委对《黄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黄政办〔20218号)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黄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于1217日前反馈。

电邮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hhsgzw@yeah.net

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市财政局(国资委)国资考评科联系,联系电话:2330285(工作日800-120014:30-17:30),联系人:方琦

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黄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1117日 


 

关于《黄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政府国资委

2024年11月)

现就《黄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一)党中央有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进一步作出重大部署,对完善国资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完善管理监督体制机制,增强各有关管理部门战略协同,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

(二)市委政府有要求。《黄山市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工作方案(2023-2025)》要求,要实施国资监管效能提升工程,着力构建统一规范、专业科学、协同高效的国资监管体系。2024627日,市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明确提出,市国资委要进一步优化《黄山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健全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三)企业发展有需要。当前实施的《监管办法(修订)》于2018年制定,2021年修订,对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按照备案、核准、决定三种方式进行管理发挥积极作用。但从日常监管看,该办法已与改革后市属企业的运行体系和功能定位不适应,在分类管控、权责边界、审核程序等方面存在实操问题,亟待予以调整,以实现刚性约束和灵活运行有机统一。

二、起草过程及依据

(一)起草过程

20247月,市国资委征求各市属企业关于修订现有《监管办法(修订)》的相关意见。8月,根据相关意见整理完成《黄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918日,完成《黄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市直有关单位和市属企业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形成《黄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汇报稿)》,于114日,经局党组(国资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并原则同意。116日,根据局党组会议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召开各市属企业征求意见座谈会,并结合反馈意见形成《黄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

)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3.《双百企业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

4.《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5.《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皖国资产权2016144号);

6.《安徽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皖国资规划2017157);

7.《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资产权〔202234号)

8.《安徽省国有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施方案》(皖企改办〔20215号);

9.关于完善省属企业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推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皖国资党发202298

10.安徽省国资委授权放权监管责任清单(试行)》(皖国资法规〔202352);

11.《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皖组发20246号);

12.《关于印发《安徽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皖国资法规〔2024121号)。

(三)特别说明

本次制度修改,广泛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并通过了制发文件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

三、修改主要内容

(一)优化制度章节体例。原《监管办法(修订)》不分章节,共34条,新修订的《监管办法》分1159条,对国资监管的八个方面重点内容分章节进行了分类阐述。

(二)明确监管对象及层级。一是明确监管对象。此次《监管办法》中明确了监管对象为市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针对黄山开投集团,明确市政府授权高新区管理的市属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二是明确分层监管。各市属企业应参照《监管办法》,对所属的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制度,报国资委备案后执行。三是明确备案事项。细化备案程序及时限要求,将备案事项事前备案项和其他备案项,需事前备案的项目,未经备案不得实施;其他备案的项目,应当于决策程序履行结束后15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着重优化七类重大事项的内容及程序

一是章程制定方面。根据新公司法规定,由市国资委统一制定各市属企业的公司章程。

二是重大投资事项方面。①完善企业投资类别、国资监管层级和审批权限。参照合肥、芜湖等地做法,将市属企业重大投资分为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投资,同时明确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市属企业的审批权限。

决策链条

市属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重大投资事项

市属企业决策国资委备案

1. 单项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股权投资项目;

2. 500-1亿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市属企业决策国资委核准

1. 5000-1亿元的股权投资项目;

2. 1亿-2亿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 主业范围外、负面清单外的投资项目。

市属企业决策国资委核准市政府决定

1. 1-2亿元股权投资项目;

2. 2-5亿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 涉及全市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投资;

4.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需报市政府审定的项目。

市属企业决策国资委核准市政府审核市委决定

1. 2亿元以上(含本数)的股权投资项目;

2. 5亿元以上(含本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 涉及全市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投资;

4. 根据市委有关规定需要报市委审定的项目;

5. 市政府认为需报市委审定的重大投资。

 

②市属企业决定子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市属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所属其他企业的管控权限清单,报国资委审核后实施。子企业单项投资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按照本办法投资决策流程办理。③“一事一议”提速办理事项。市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已通过市委市政府前期研究通过的,授权市属企业按照研究意见办理,事后报告④进一步规范了企业投资需报送的审核材料。

企业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方面。结合国家、省有关规定,规范了企业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的定义,结合实际增加了市属企业资金出借方面的管理,特别新增资金出借审批权限及流程。严禁对市属企业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借款,因承担政府重大功能性任务,确需市属企业向其他国有企业拆借资金的,需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

是重组、改制及上市方面。结合《关于印发《安徽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皖国资法规〔2024121号),进一步进行了授权放权,授权市属企业审核其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重组整合, 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

国有资产交易方面按照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国有资产交易的类型分为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三类,将重大资产转让的标准由300万提升为500万,并优化各层级的审批权限。结合实际,特别新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程序要求

 

决策链条

国有资产交易事项

市属企业决策—国资委备案

市属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资产交易事项,其中,标的500以上-2000万元及以下的报国资委备案。

市属企业决策—国资委核准

1.市属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资产交易事项,其中标的2000万元以上的报市国资委核准

2.市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事项报国资委核准。

市属企业决策—国资委核准—市政府决定

1.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决定

2.涉及公众利益、引起广泛关注等重大有形、无形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

七是人事及薪酬管理方面。规范市属企业选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职业经理人的程序 

(四)强化投融资合规风险管控要求

一是压实投资主体责任。明确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合法性审查。市国资委以投资方向、风险防控、程序合规为重点,履行出资人审核或备案程序通过项目检查、审计监督等方式,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二是指导企业构建“借、用、管、还”于一体的融资管理体系。要求市属企业负责制定和完善统一的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管理制度,明确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融资担保借款权限和限及费率水平,规范内部审核审批程序。三是增加责任追究章节。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新增了责任追究章节,明确国资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市属企业和中介机构违反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黄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的监督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厘清政府、出资监管机构、企业权责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和《关于完善省属企业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推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皖国资党发〔2022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含提级管理企业)。所称重要子企业”是由市国资委商市属企业共同确定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重大事项监督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市属企业应结合实际,对所属的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制度,报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章程制定和修改;

(二)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三)重大投资;

(四融资、担保;

(五)重组改制、上市

(六)国有资产交易;

(七)人事及薪酬管理;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对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分为备案、核准和决定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事前备案事项,未经审核不得实施;其他备案事项,应当于决策程序履行结束后15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核准事项为须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的事项。决定事项为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市委决定的事项。

 

第二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六条  市属企业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草拟、修改,经本企业法律顾问出具审查意见并履行企业内部规定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制定。

第七条  重要子企业章程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战略发展规划与年度经营计划

 

第八条  市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投资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市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市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变更(含与主营业务相关资质的转移)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重大投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主要包括:

(一)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新设或认购私募股权基金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产、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其他投资。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下列投资事项,市属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单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股权投资项目

(二)单项金额在500 万元以上(含本数),1亿元以下(含本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下列投资事项,由市属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核准

(一)单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亿元以下(不含本数)的股权投资项目;

(二)单项金额在1亿元以上(不含本数)、2亿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主业范围外、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下列投资事项,市属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

(一)单项金额在1亿元以上(含本数)2亿元以下(不含本数)的股权投资项目;

(二)单项金额在2亿元以上(含本数)、5亿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涉及全市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投资;

(四)根据市政府制度规定需要报市政府审定的项目;

(五)市国资委认为需报市政府审定的重大投资。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下列投资事项,市属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市政府审核后报市委决定:

(一)单项金额在2亿元以上(含本数)的股权投资项目;

(二)单项金额在5亿元以上(含本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根据市委相关制度规定需要报市委审定的项目;

)市政府认为需报市委审定的重大项目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报送备案、核准、决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备案或核准的请示文件;

(二)企业内部决策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或投资建议报告;

(四)合资、合作协议(草案)或意向性文件、有关合作方基本情况;

(五)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及法律意见书;

(七)评估事项需提供评估报告书及核准、备案申请表;

(八)涉及经营许可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九)投资列入负面清单限制类项目外部专家意见书;

(十)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项目的外部专家意见书和风险评估报告;

(十一)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决定子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市属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子企业的管控权限清单,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子企业单项投资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市属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参照本办法第十二至十六条办理。

第十八条 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对企业投融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已通过市委市政府前期研究通过的,授权市属企业按照研究意见办理,事后报告。

第十九条  企业应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除具有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投资类性质的企业,按照金融证券等监管部门批准的营业范围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外,其他企业不得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期货投资以及其他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务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条  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合法性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分析论证投资的必要性和依据,预测分析投资的产业政策、市场预期、资金来源、投资回报、投资风险及其他影响投资的情况。必要时需征询外部专家意见,确保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合法合规。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必要时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以投资方向、风险防控、程序合规为重点,履行出资人审核或备案程序。通过项目检查、审计监督等方式,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对通过审核或决定的投资项目,自市国资委审核批复或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纪要出具之日1年内未实施拟继续实施的,须重新履行决策报审程序。

 

第五章  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指企业因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进行资金筹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银行信贷、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的直接、间接筹资活动以及向其他企业借入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及重要子企业依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由市国资委核准。法律法规规定需上报有关部门、机构批准的,从其规定。报市国资委审核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融资的请示,包括融资规模、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资金用途、融资期限、融资成本等情况说明

(二)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文件

(三)融资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说明

(五)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授权资产负债率60%以下的市属企业决定公司银行贷款、在银行间交易市场发行短期债券、中长期票据等融资事项,决定所属企业发行各类债券等融资事项

资产负债率60%(含)以上65%以下的市属企业,上述融资事项单笔在 1 亿元(含)以上的报市国资委核准。

资产负债率65%(含)以上70%以下的市属企业,上述融资事项单笔在 5000 万元(含)以上的报市国资委核准。

资产负债率70%(含)以上的市属企业,应严格控制融资行为,上述融资事项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包括企业为集团内外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维好协议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企业主业含担保的金融企业开展的和主业相关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决定集团公司对内和对外担保事项,其中市属企业原则上不得为非市属企业提供担保,因特殊情况确需提供担保的,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市属企业可以为其子企业提供担保,但不得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提供担保。

市属企业应严格管理子企业之间的担保,规范担保程序,并统一由集团公司决定。市属企业对所属子企业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按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承担担保责任。

市属企业之间签订互保协议的,可以提供担保,但不得为对方子企业提供担保。市属企业间互保的,对同一被担保人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人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0%。市属企业之间提供单笔担保的额度,1亿元以下(含本数)的担保事项,实行备案管理;1亿元以上(不含本数)2亿元以下(含本数)的担保事项,报市国资委核准;2亿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担保事项,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

市属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原则上应以一般保证为主。

第二十八条  需市国资委备案、核准及审核报市政府决定的担保事项,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担保文件;

(二)同意提供担保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

(三)担保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和被担保人近三年审计报告;

(四)担保风险评估的法律意见书;

(五)被担保人股东会或其授权董事会同意的主债务合同和请求担保的有关决议应有明确的金额、期限及贷款资金使用说明;

(六)被担保人的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

(七)反担保的有关材料(反担保形式、期限、财产状况)。反担保形式为抵押、质押等物权反担保的,应提交抵押或质押财产权属凭证(载明名称、数量、质量等状况)。

类金融企业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出借主要包括企业直接资金出借或通过委托贷款出借资金的行为,不包括因资金集中管理所发生的向上归集资金,以及上述归集资金范围内的资金拨付不包括主业含资金出借的金融企业开展的和主业相关的资金出借行为。

第三十条  严禁对市属企业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借款,因承担政府重大功能性任务,确需市属企业向其他国有企业拆借资金的,需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或出借资金。对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原则上市属企业不得对其提供借款,确有必要的需经集团董事会批准,报市国资委事前备案。

第三十一条  市属企业是本企业融资、担保、资金出借的责任主体。市属企业负责制定和完善融资、担保及资金出借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子企业融资担保借款权限和限额及费率水平,规范内部审核审批程序,合理安排长短期负债比重构建借、用、管、还及风险防范一体的融资管理体系。市属企业融资、担保、资金出借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章  重组、改制及上市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及其子企业采取合并、分立、增资扩股等方式组建新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或者国有企业集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企业及其子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十四条 市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重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涉及上市公司重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授权市属企业审核其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重组整合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

第三十五条 市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改制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子企业改制的,报市国资委核准。企业改制涉及股份制改造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市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

企业上报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破产(解散、清算)的申请;

(二)企业破产预案或解散、清算方案;

(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职工安置方案;

(五)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

第三十七 市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上市,由市国资委核准,核准后根据规定向有关部门、机构提出上市申请。

 

第七章  国有资产交易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产权转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二)企业增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所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企业资产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包括500万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第三十九条  市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增资事项报市国资委核准。其中,因产权转让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政府决定。

第四十条 市属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增资、资产转让事项。其中,产权转让和资产转让的标的2000万元(含本数)及以下的事项报市国资委备案,在2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项报市国资委核准。授权市属企业决定集团及所属企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参与其他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及相应的资产评估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不得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及公众利益、引起广泛关注等重大有形、无形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

第四十一条 市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除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等有关规定外,应制定减持计划,减持计划达到上述限额标准或符合其他情形的,按照相应管理权限报审,并在经批准的减持计划范围内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三条 企业重大资产转让、企业增资、产权转让的具体监管要求,按照《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皖国资产权〔2016144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人事及薪酬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国资委协助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企业负责人人事及薪酬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市属企业选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先与市国资委沟通,书面报送《企业中层干部调整配备方案》按规定程序办理后将选聘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属企业企业负责人分工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六 企业职业经理人的选聘程序需按照《双百企业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进行。

第四十七条 市属企业下列人事及薪酬事项报市国资委事前备案。

(一)内设机构设置;

(二)企业薪酬制度,企业工资总额与薪酬分配方案;

(三)企业用工计划及执行情况;

(四)职工董事的聘用;

(五)职业经理人的聘用。

 

第九章 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八条 企业涉及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事项参照《黄山市市属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市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市国资委核准: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增资;

(二)处置账面原值100万以上且造成损失的单项债权;

(三)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1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赞助。

第五十条  市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10万元及以下的对外捐赠、赞助;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企业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本办法有关规定纳入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明确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本办法未列明监管要求的重大事项,由企业根据相关管理决策流程决定。

第五十二条 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报。

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市国资委给予备案、核准或审核上报市政府决定。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市国资委组织对市属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重大事项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重大事项监督制度的建立、决策程序、执行情况、人员配备、档案管理等。对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记录在案并告知,并在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酌情扣分。

第五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出具严重失实报告或未经批准公开企业投资信息的,市国资委或相关企业可以根据情况提请其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  附则

 

第五十六条 黄山供销集团重大事项监管按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上市公司、金融类或类金融企业,如重大事项监管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区县属国有企业、市政府授权高新区管理的市属企业、市直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颁布前由市国资委出台的其他相关制度办法,与本办法冲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2024年  月  日起施行。《黄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黄政办秘〔20218号)同时废止。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4-12-18 15:00

2024年11月17日至12月17日,我局就关于征求《黄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

黄山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