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黄山市市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5-12-09 00:00 ] 至 [ 2026-01-09 00:00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由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202481日起施行)正式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六)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拟将《黄山市市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黄政办〔20253号)第十五条及相关内容予以废止,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修改建议和对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于202619日前反馈。

电邮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至sczjrk@163.com

电话方式:直接通过电话与市财政局金融科联系,联系电话:23553002355295(工作日800-120014:30-17:30),联系人:梁宁、姚娜。

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黄山市市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起草说明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文件要求市财政局在《黄山市市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黄山市市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作出重要部署强调要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文件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于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经济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订过程

在修订稿的起草过程中,市财政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围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深入研究充分考虑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意见,明确修订稿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修订稿形成后,征求了各区县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各市属企业和市级产业基金管理机构意见建议,并对各方提出的要求认真研究吸收,修改完善修订稿。

三、修订依据

(一)《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

(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四、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修订稿分为总则、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基金投资与运作、基金退出、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附则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对制定文件的指导思想、背景意义、基金定位、遵循原则进行总体阐述。

第二部分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明确基金协调小组职责和市属国有企业职责。

第三部分基金投资与运作。明确基金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聚焦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围绕我市重点领域产业开展运作。

第四部分基金退出。明确基金退出的时间、收益及清算方式。

第五部分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明确基金应建立信息披露机制、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出资人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按年度进行考核评价和投资损失容忍机制等。

第六部分附则。对未尽事宜进行解释说明。


黄山市市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引导撬动作用,促进黄山市市级产业基金规范管理,进一步优化黄山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体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以及国家、省级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产业基金,是指以新设立和优化整合存量基金等模式,多方位撬动社会资本支持黄山市产业发展的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市级财政出资及市属国有独资、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基金,以及上述基金投资的各类基金。

第三条 市级产业基金紧扣全市重点领域产业,聚焦产业培育,承接国家和省级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资源统筹、市场运作、防范风险的原则运用市场的逻辑、资本的力量,构建市级基金丛林。

 

第二章 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推进市级产业基金投资运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承担。

第五条 协调机制主要职责为统筹协调多部门推进市级产业基金运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基金的设立、出资,对有关子基金参股额度,基金直投项目库建设等重大事项,需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

(二)牵头起草市级产业基金管理、考核评价、日常运行监测等办法;

(三)按年度牵头组织开展市级产业基金考核评价;

(四)对市级产业基金的日常运行进行监测;

(五)受理并复核市级产业基金设立、出资、参股申请;

(六)对市级财政出资的产业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督促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返投比例、募投进度、管理费提取等事项运营;

(七)指导监督市级产业基金设立及运营管理。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

(二)负责市政府规定的、由市属国有企业牵头的市级产业基金设立、出资、参股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复核备案;

(三)对市属国有企业出资的产业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督促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返投比例、募投进度、管理费提取等事项运营;

(四)组织基金管理机构按年度开展基金考核自评,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复核,配合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组织的第三方重点考核评价工作;

(五)定期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报告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八条 需市属国有企业出资、参股的,按照黄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和投资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分类、分级履行备案、核准、报市委、市政府决定程序;需市属国有企业牵头组建的,按上述规定履行程序后,基金组建方案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复核备案。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指导各区县、园区申请上级产业基金支持;负责落实产业基金拟投资项目的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工作。

第十条 市投资促进局充分发挥产业引导职能,按照市场化规律统筹协调各产业基金,积极参与增量项目研判、调查、跟进等全流程工作;负责对各基金产业服务质效的研判。

 

第三章 基金投资与运作

 

第十一条 市级产业基金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可采用有限合伙制等不同组织形式,通过直接投资、新设基金或参股基金等方式进行投资。

第十二条 市级产业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认缴规模的20%,对单个项目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被投资企业总股数的20%;通过下设子基金形式进行投资的,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50%。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可适当放宽比例限制。市政府针对某一特定项目或领域设立的基金,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市级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应综合考虑产业导入能力、募资能力、经营业绩和团队建设等因素,通过市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商务谈判等方式遴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建立重大事项披露等制度,并根据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负责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履行基金运行信息报送、接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推动基金目标实现、维护基金利益等义务。

市场化基金管理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企业,实缴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

(二)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职业操守,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历史投资业绩优良,有较强的募资能力、产业导入能力、投资管理能力、投后管理能力,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清晰,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具有健全的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控制隔离机制;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产业项目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1名固定的核心人员全程跟踪基金投资与运作;

(五)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对拟合作基金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该基金认缴规模的1%

(六)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七)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第十四条 市级产业基金应聚焦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围绕黄山市重点领域产业开展运作,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承接国家和省级引导基金,招引国家大基金和省级引导基金在黄山市落地。属黄山市重点领域产业项目的,市级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提前介入,进行项目和产业研判。

第十五条 除并购外,市级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成为被投资企业单一第一大股东。

 

 

 

第四章 基金退出

 

第十六条 市级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基金存续期限和基金退出方式。市级产业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七条 市级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退出条件。市级财政出资或市属国有企业出资退出时,应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没有约定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评估,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第十八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市级产业基金中财政出资或市属国有企业出资部分可选择提前退出:

章程或合伙协议签署后超过1年,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出资拨付基金账户1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的;

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政策导向的;

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相关基金权力机构审议通过的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该基金的关键人士发生变化的;

发现其他危害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六)基金管理机构、其他出资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未按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

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协议约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市级产业基金计提管理机构超额业绩奖励的门槛收益率不低于5%(年单利)。原则上即退即分,分配时应当基金整体先回本后分利。

第二十条 市级产业基金到期清算时,在收回全部投资本金,且满足门槛收益率的基础上,可由财政出资部分以综合产生的超额收益向基金管理机构或社会出资人进行让渡。让利条件、最高让利限额参考整体收益、配资比例、产业项目招引、IPO企业数量等综合因素,具体事宜在基金章程或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级产业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或参与定向增募投用于市内投资项目等方式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投资产能严重过剩领域的新增产能项目,投资严重失信企业、僵尸企业;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 市级产业基金应当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季度向对口主管部门及市属国有企业报告基金运营情况,按年度提交运营报告、审计报告和托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基金主管部门及市属国有企业汇总后按期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出资人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使用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或协议约定,防范利益冲突,投资前应当取得全体出资人或者出资人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出资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二十四条 加强资金安全管理,市级产业基金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委托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对基金进行托管。

第二十五条 市级产业基金按年度进行考核评价,重点考核基金杠杆撬动、扶持产业发展、服务产业落地质效等内容。考核结果运用于市级产业基金出资调整、基金管理费提取等,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建立市级产业基金投资损失容忍机制,投资损失容忍率不得超过40%,具体可在基金章程或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合理把握激励和容错政策界限,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正确评价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偏差,做到既合理容错、谨慎免责,又坚持原则、严格执法。对市级产业基金的投资运营,遵循市场规律,结合投资损失容忍率,以基金整体表现作为评价依据,不对正常投资风险进行追责。

第二十八条 市级产业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国资)、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基金出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基金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市级产业基金与国家大基金和省级引导基金合作项目或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大基金和省级引导基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市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53号)同步废止。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6-01-12 15:21

2025129日至202619日,我局就《黄山市市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公告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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