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黄山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4〕40号)等规定,我局研究起草了《黄山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一、电邮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hssczjqyk@163.com;
二、电话方式:黄山市财政局企业科,联系电话:0559-2351187(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三、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四、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2月27日-2026年3月27日。
附件:《黄山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黄山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黄山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上位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4〕40号)等最新政策要求,结合黄山市实际,起草本《办法》。
当前,黄山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存在制度时效性不足(原2013年暂行办法已滞后)、分类管理不够精准、收益上交规范性待提升等问题,亟需通过新《办法》明确收益范围、优化收缴流程、强化监督考核,切实增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调控功能和财政保障能力,更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起草过程
前期,市财政局系统梳理了现行国家及省关于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的法规政策,围绕收益范围界定、分类上交比例、收缴流程优化等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形成《办法》初稿。初稿形成后,广泛征求了市直有关单位和市属企业意见,收集修改建议5条,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办法》草案。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四条,核心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明确适用对象为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含改革中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定义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应交利润、股息红利、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五大类,规定收益全部上交国库并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构建“财政部门组织收取—出资人单位督促申报”的协同管理机制。
(二)收益核算规则。细化五类收益的具体核算标准:如应交利润以净利润扣除亏损和公积金后的30%为基础(分类分档动态调整);股息红利按股东会决议的国有股权对应分配额全额核算;产权转让收入以协议成交价扣除费用后的净收入计缴等,严禁将非经营性资产收益混入。
(三)申报与审核流程。规定各类收益的申报时限和材料要求,明确出资人单位初审(15日内)、财政部门复核(15日内)的“双审核”机制。
(四)收缴与监管约束。要求收益在规定期限(4个月内)足额上交至市级非税收入汇缴户,申报金额超2000万元企业需预交50%;对欠缴行为按活期利率追缴本息,拖欠、截留等违规情形按《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严肃处理,并将收益上交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黄山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4〕4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的机构(部门)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核算、申报、审核、上交、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在开展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一级企业加快实施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息红利,即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上交的股息红利;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转让其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和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交国库,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及有关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出资人单位),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组织所属(或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六条 市财政局、出资人单位应加强国有企业名录管理。市财政局要汇总建立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的国有企业名录。出资人单位应当定期统计所属(或监管)企业的数量、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建立所属(或监管)企业名录,名录发生变更后及时报市财政局。
第七条 实行国有资本收益预交机制,推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核算
第八条 应交利润,以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当年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后,按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不低于30%的比例计算。其中:
(一)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要根据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文化企业和小微企业等,分类分档确定,并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市财政局会同出资人单位研究提出上交比例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新增企业适用的上交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商出资人单位审核确认。
(二)以前年度未弥补经营性亏损以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上一年度期末未分配利润负数金额填报。
(三)法定公积金统一以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经营性亏损后余额的10%填报;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当年净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净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性亏损的,法定公积金按零填报。
(四)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补交或抵扣金额根据合并财务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调整金额计算。因清产核资、合并范围变化等原因导致的期初未分配利润调整金额,不予补交或抵扣应交利润,但合并范围变化属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应补交或抵扣应交利润。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补交或抵扣应交利润的企业,在申报时应当作出说明。
第九条 国有股股息红利,根据当年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出资人单位所持股权计算的股息红利,全额核算。
出资人单位在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时,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水平。
出资人单位应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9月底,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计算的转让净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全额核算。不得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担保和处置收入等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一条 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计算的清算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核算。
第十二条 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事项确认金额全额核算。
第十三条 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资本,其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规定及我省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政策,印发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通知。
第十五条 出资人单位根据市财政局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并由有关单位如实填写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度报表审计后30个工作日内(最迟不得超过6月30日),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上年度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申报,并附送年度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息红利,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出资人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等在向出资人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的同时,应将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依法加强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的管理,未经出资人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未分配利润余额。
第十八条 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由于政策等原因发生重大调整,或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缓交应交利润的,向出资人单位提出申请。出资人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由市财政局复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缓交的应交利润限期上交。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审核
第二十条 出资人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在收到所属(或监管)企业、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等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出资人单位的初审(或申报)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或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出资人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复核(或审核)结果,向所属(或监管)企业、国有产权受让方、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等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
第五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受让方、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等依据出资人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将应交收益及时足额交入市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二十四条 当年应交利润、国有股股息红利、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在申报日后4个月内交清,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交纳。
第二十五条 当年国有资本收益申报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在当年6月底前,按申报金额的50%预交国有资本收益,在审核完成后根据核定数额进行汇算清缴。
第二十六条 在按本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收取应交利润的基础上,可向特定市属企业收取特别收益,具体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出资人单位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已交入市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及时足额缴库。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下相应的目级科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市财政局会同出资人单位责令有关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限期上交欠交收益本息。
第三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上交收益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缴、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市属国有企业,应暂停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并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扣分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侵占、瞒报、拖欠、挪用、截留以及擅自减免国有资本收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受托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审计的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违反独立审计原则,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导致国有资本收益减损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13〕24号)同时废止。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