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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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黄山市财政局 | 李琪 | 政府采购科 | 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
无 |
审查 | 0个工作日 | 黄山市财政局 | 李琪 | 政府采购科 |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
无 |
承办 | 0个工作日 | 黄山市财政局 | 李琪 | 政府采购科 | 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
无 |
决定 | 0.5个工作日 | 黄山市财政局 | 李琪 | 政府采购科 |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黄山市财政局 | 李琪 | 政府采购科 | 在0.5个工作日内,整理投诉案件档案资料 | 无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黄山市财政局 | 李琪 | 政府采购科 |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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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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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提起条件 |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
投诉处理 |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2、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3、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
授权委托书内容 |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