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财政局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依据2024年6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将调整后的《黄山市财政局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等行为的处罚 |
1. 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 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 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2024年6月修正)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