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企业灾后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开展灾害救助的原则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21 15:13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支持企业灾后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开展灾害救助的原则措施》已经市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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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灾后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汛救灾的决策部署,我市全力支持洪灾受灾企业抗灾自救和复工复产工作,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困难等问题结合相关规定,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范围

全市因洪灾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实体企业(重点支持扶贫龙头企业、中小微企业)以及各类受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受灾企业)。受灾企业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注册地、纳税地、生产地在黄山市境内。

二、支持内容

(一)实行贷款贴息。受灾企业通过市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用于恢复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存量贷款和新增贷款),在202071日到12月底期间发生的利息,由同级财政以3.85%为贴息基准,给予50%贴息补助。实际贷款利率低于贴息基准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计算。单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财政按照区县及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际贴息额给予比例补助,对受重灾的歙县补助40%、其他区县补助30%、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补助40%

(二)实施担保贴费。将受灾企业新增贷款纳入“4321”政银担体系,对市、区县政府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受灾企业,在202071日到12月底期间,年化担保费率按0.5%执行,由同级财政给予担保公司0.5%贴费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市财政按照区县及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际贴费额给予比例补助,对受重灾的歙县补助40%、其他区县补助30%、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补助40%

(三)加大信贷支持。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10亿元的专项信贷额度用于复工复产和灾后重建,建立受灾企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执行利率原则上不超过3.85%,其中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利率上浮一般不超过20个基点;对存量贷款不得随意抽贷、断贷、压贷,鼓励给予利率下调支持;对202012月底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根据受灾企业经营状况,给予至2021年一季度末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协商一致的除外);金融监管部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灾后信贷支持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对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

(四)强化贷款增信。全市各政府融资担保公司要积极发挥担保增信作用,努力做到应保尽保,金融、财政等监管部门要提高风险容忍度和补偿标准。加快推进市绿色发展纾困资金(一期)5000万元实施。市融资担保公司要在上年度在保余额的基础上,新增担保额度1亿元以上。

(五)加速保险理赔。全市各保险机构对政策性农险和农房保险应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从宽理赔、快速理赔;对往年承保今年已种植但尚未及时投保的受灾水稻视同已参保,据实给予赔付;对涉及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事项,按顶格标准赔付。对商业性车险和企财险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和理赔,短期内无法定损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赔付。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区县受灾企业兑现工作由区县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最有效、最便捷的方式组织申报审核和兑现工作。市财政在区县实际兑现后按比例给予补助。资金实行先下达、后审计。

(二)市级受灾企业按照谁核灾、谁组织申报的原则,由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及初审工作,经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复审后拨付资金。

(三)如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措施,遵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本政策措施由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开展灾害救助的原则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防汛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求,根据财政部、应急管理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措施。

一、全面开展灾情精准核查

核灾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核实、核准、核全灾情数据,分门别类建立台账精准识别迅速上报,确保不漏一人、不漏一处

二、遵守救灾资金分配原则

依据核灾情况,坚持市级统筹分配原则;坚持民生优先、体现时效、规范透明原则;坚持先受灾群众救助,后抢险救援补助原则。

三、加强救灾资金使用管理

救灾资金使用重点是重灾乡镇(街道)和重灾户,优先保障贫困户、自救能力较弱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受灾群众不出现因灾致贫返贫。

救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和抢险救援补助等。

四、严格救灾款物使用监管

救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发放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应将救灾资金纳入一卡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各级审计部门要对救灾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快实施灾后恢复重建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政策,找准政策向,不等不靠,全力以赴帮助受灾的工业、农业企业复工复产,对城市、道路、水利、文物古迹等水毁基础设施进行全面摸排,谋划、编制修复和重建项目方案,积极争取资金,尽快恢复建设。要从全面提高灾害防御能力着手,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加快实施灾后重建,把重大工程建设、重要基础设施补短板、城市内涝治理、村庄整治、加强防灾备灾体系和能力建设等纳入当前建设计划及十四五规划中统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