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黄山市续贷过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财金〔2023〕249 号
各区、县财政局,黄山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黄山信投集团:
为保持我市续贷过桥业务正常运营,更好地缓解实体经济融资困难、改善市场主体融资环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们制定了《黄山市续贷过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
黄山市续贷过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缓解实体经济融资困难,改善市场主体融资环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7〕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续贷过桥资金”是指为缓解市场主体因贷款到期发生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市依法成立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办理续贷业务时发生的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
第三条 为规范续贷过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市县(区)、黄山高新区共同出资设立全市统一的续贷过桥资金管理平台。续贷过桥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其中:市级绿色发展纾困资金出资5000万元,黄山信投集团出资1000万元,各区县政府及黄山高新区管委会各出资500万元。
第四条 续贷过桥资金坚持“总额控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闭环运行”的使用原则。由黄山信投集团或下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业务承办机构”)负责借、管、收等具体业务,年度周转次数不低于12次。
第五条 借用续贷过桥资金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属于黄山市范围内注册市场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同意给予续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续贷过桥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续贷应急的流动资金,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资金占用费收取标准为:单笔金额2000万元以下(含),按照年化费率不超过LPR+300bp执行;单笔金额2000万元以上,按照年化费率不超过LPR+400bp执行。使用期限不足五天按5天收取,超过五天按实际天数收取。发生逾期的,逾期时间段按正常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七条 申请使用续贷过桥资金须由申请人自行提出申请,并经相应贷款银行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申请使用续贷过桥资金须在贷款到期日10天前向业务承办机构书面提出,并提交申请人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承贷银行经评估后同意续贷的有效承诺书或续贷反馈意见,以及正在办理续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附件。贷款银行推荐的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申请人,视为已获得贷款银行的续贷批复,业务承办机构不再对其真实性进行重复审查。
业务承办机构在接到申请人使用续贷过桥资金的完整资料后,应对其必备要件的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查,并按公司流程办理后,与申请人及贷款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业务承办机构、合作银行以及续贷过桥资金申请人共同指定账户为续贷过桥资金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管理。续贷过桥资金由续贷银行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归还。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到申报材料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业务承办机构要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双方要恪守协议条款规定,违约方依约承担相应责任。合作银行发生违约不按期归还续贷过桥资金,业务承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催收,并视情况暂停或终止新业务合作。
业务承办机构要保证续贷过桥资金安全并完成年度周转次数不低于12次的目标任务,若因承办机构管理不当,造成资金较大损失并无法追回的,将取消续贷过桥管理资格。业务承办机构每半年向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资金运行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对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申请使用续贷过桥资金的申请人,要做到诚信经营,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续贷过桥资金的申请人,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承贷银行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办妥续贷放款,由于承贷银行自身原因未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续贷过桥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承贷银行故意提供虚假续贷证明或出具续贷保证后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续贷过桥资金不能按时收回的,取消该承贷银行享受市政府各项扶持政策资格,并取消该银行财政业务代理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