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06/202011-00024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通知,DOC,其他 发文日期: 2020-11-25
发布机构: 黄山市财政局、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日期: 2020-11-2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财库〔2020〕301号 词: 采购网上商城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11-26 15:47 信息来源:黄山市财政局 阅读次数: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黄山经开区管委会财政局、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为适应政府采购电子化发展要求,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出台新的《黄山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原《黄山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黄公管〔2016〕38号)同时废止。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11月25日


黄山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发展要求,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建设运行的电子化网上采购平台。

第三条 网上商城采购项目分为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

第四条 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在网上商城进行交易的,适用本办法;供应商通过网上商城参与采购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明确网上商城采购的,必须进入网上商城实施采购,但采购预算不得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因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采购需求而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除外;其他未明确网上商城采购的,可以进入网上商城实施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车辆、定点采购除外),但采购预算不得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第五条 网上商城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网上商城项目的日常监管、合同备案、投诉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

第六条 市交易中心(含各分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统一的商品库和供应商库,受理本级网上商城采购申请、竞价公告发布,统计分析网上商城交易情况和有关数据,协助采购单位回复质疑以及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网上商城日常监督管理、投诉处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核实等。

 

第二章 供应商管理

第七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分为货物类(含电商和普通供应商)、工程类和服务类供应商,由市交易中心通过征集公告的形式发布资格要求并进行公开征集,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申请。

已按照《黄山市小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成立小型项目备选用户库(含区县)的工程类及与之相关的服务类可不再征集,直接采用小型项目备选用户库的供应商作为对应类别工程或服务的网上商城供应商库。

第八条 进入网上商城的电商,需按要求完成系统对接,并与市交易中心签订网上商城入库协议,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参与网上商城项目。

第九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需退出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市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其所应承担的合同和售后服务已全部到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商品库管理

第十条 货物类电商按照统一的数据接口标准、结构标准、更新规则将其电子交易平台同步自营销售的商品推送至网上商城,网上商城商品库按统一的发布规则提取商品信息并发布商品。

第十一条 货物类普通供应商可新增和维护商品,需对可销售的商品进行价格录入后方能参与直购。

货物类普通供应商应对网上商城商品库中的商品进行动态关注,如发现停产、更新换代或市场价出现大幅度波动等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市交易中心或各区县分中心。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分别按照以下方式进行采购:

(一)货物类项目

1、直接采购模式。分为普通直购模式和电商直购模式。

普通直购模式,即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1万元(不含)以下的商品,直接选择与货物类供应商(包括普通供应商和电商)成交的采购模式。

电商直购模式,即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5万元(不含)以下的商品,直接选择与电商成交的采购模式。

2、单品牌竞价模式。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30万元以下的商品,选择商品库内任一品牌型号的商品并经本级交易中心确认后发起竞价,由货物类供应商参与报价并最终确定有效最低价者为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模式。

3、多品牌竞价模式。采购人采购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限额和范围内的商品,提交参数并选择同一价格档次的3个或以上品牌经本级交易中心确认后发起竞价,由货物类供应商参与报价并最终确定有效最低价者为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模式。供应商参与多品牌竞价模式的,除应选择采购人推荐的品牌报价外,也应当明确报价商品的型号。

4、参数竞价模式。采购人采购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限额和范围内的商品,提交参数等要求并经本级交易中心确认后发起竞价,由货物类供应商参与报价并最终确定有效最低价者为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模式。供应商参与参数竞价模式的,应明确具体的品牌和型号后进行报价,一经报价即默认响应采购人提出的所有参数及要求。

(二)工程类、服务类项目

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未超过当年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或服务类项目,可自愿进入网上商城交易,具体规则如下:

1、采购人提交采购需求及其他可能需要的如清单、控制价、图纸等材料,选择对应类别的供应商库,经本级交易中心确认后发起竞价;

2、由供应商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进行报价,一经报价即默认响应采购人提出的所有要求;

3、报价时间截止后,由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系统随机抽取3家报价供应商,并自由选择其中1家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三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可进行多次报价,但以最后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且每次报价均不能超预算。当出现报价相同时,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四条 货物类竞价模式、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供应商报价时间均为2个工作日(第一个工作日上午10时至下一个工作日下午4时)。

报价时间截止后报价供应商不足3家时,报价时间自动延迟1个工作日。延迟1个工作日后有1家或2家供应商报价的,货物类项目由采购人直接确定有效最低价者为成交供应商,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由采购人自由选择成交供应商;延迟1个工作日后仍无供应商报价的项目采购失败,采购人需修改需求后重新采购。

2家或2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报价的,在合同签订前若非采购人原因导致无法与已确定的成交供应商继续成交的,采购人可按本办法规定的规则重新确定下一个成交供应商,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仍出现前款情形的,则采购失败,采购人需修改需求后重新采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模式均以网上商城竞价公告(直接采购模式除外)和成交结果公告的形式在市交易中心网站实时发布。

第十六条 网上商城项目一经竞价不得随意暂停或者终止。因特殊原因在竞价结束前需要暂停或终止的,由采购人书面(需说明理由)告知本级交易中心进行暂停或终止,并对该暂停或终止负责;在竞价结束后(竞价失败的除外)需要暂停或终止的,采购人需经监管部门书面同意后,本级交易中心方能进行暂停或终止。

暂停或终止的理由应以公告的形式在市交易中心网站实时发布。
      第十七条 交易成功后,网上商城自动生成不可修改的成交合同,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商城系统将合同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依法需要备案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提交监管部门备案。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十八条 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进行供货、承担工程或提供服务,采购人应在收货、供应商承担的工程或提供的服务履行完毕后按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和付款。

财政预算资金由财政部门依据经备案的合同以及项目验收合格证明支付,自行支付资金由采购人依据经备案的合同以及项目验收合格证明支付。

第十九条 网上商城建立交易主体评价机制,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登录网上商城进行评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质疑、投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监管部门将对网上商城项目的履约情况开展调研和随机抽查。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网上商城采购过程进行监督,有权举报、反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网上商城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由监管部门依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部门通知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暂停或终止交易、拒不确认成交结果、拒绝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或拒不履行合同的;

(二)擅自修改或与成交供应商协商修改自动生成的网上商城成交合同的;

(三)未按要求及时公开、备案网上商城成交合同的;

(四)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或未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的; 

(五)发现网上商城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时,未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的;

(六)其他违反网上商城秩序或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采购人、网上商城供应商存在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及时移送监管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力及下列情形导致网上商城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当事人各方不承担责任: 
   (一)因网上商城系统自身原因导致项目中断或出现异常情况影响项目进行的;
    (二)出现其他非人为原因且无法保证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情形的。 
      出现上述情形且不能及时解决的,经监管部门同意,可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在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根据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扶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等规定,需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的,应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黄山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黄公管〔2016〕38号)同时废止。


黄山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