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06/202108-00013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1-08-10
发布机构: 黄山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1-08-11
生效日期: 2021-08-10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财库〔2021〕253号 词: 政府采购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作者:国库科 发布时间:2021-08-11 11:23 信息来源:黄山市财政局 阅读次数: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深入推进我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压实采购单位主体责任,健全采购监管机制,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安徽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皖财购2021349)及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全编实政府采购预算

各预算单位要编全编实政府采购预算,凡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当全部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并细化到具体采购品目。分年度安排资金的采购项目,按当年安排的预算资金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各主管预算部门应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评估,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采购预算中进行标识。其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上述规定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规范政府采购预算调剂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以及擅自变更已批复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严禁随意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或将采购预算化整为零以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中,应急救灾等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政府采购预算的主管预算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列明调剂的理由、金额和明确的采购品目,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使用。调剂增加政府采购预算的一律按规定统筹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确保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

三、全面推行采购意向公开

除定点采购、网上商城采购,以及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全部公开采购意向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不得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采购项目名称变更或采购预算金额变动达到30%以上的,应当重新公开采购意向。服务类续签项目首次公开采购意向时已经明确采购期限的,续签年度无需再次公开。202211日起,全市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均须按规定进行采购意向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将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另行通知。

四、分类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除定点采购和网上商城采购外,列入年初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于当年430日前完成采购计划申报,采购需求确需论证的应于630日前完成申报。申报商城采购的,任务书下达采购人,直接登录商城采购;申报集中采购的,任务书下达集采机构或采购人,委托当地集采机构采购,当地没有集采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地区集采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申报分散采购的,任务书下达采购人,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已列政府采购预算,但执行中属于紧急、涉密等非政府采购的,申报其他采购计划,任务书下达采购人,由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五、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

预算单位要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缩短至1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签订的除外。并在签订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送至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预算单位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项目付款进度,合同签订后,应积极配合供应商履约,并及时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六、规范采购结余资金管理

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结余资金原则上应按有关规定全部收回预算。因政策变动或计划变更等原因不再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视同政府采购结余资金。采购结余资金确需用于新增采购项目或追加采购合同的,由主管预算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剂使用。

七、发挥集中带量采购优势

鼓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对全市各行业、各地区采购需求标准较为统一的通用类货物和服务,进行统一采购或联合采购,充分发挥集中带量采购的规模优势。组织统一采购的,需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行政公文或采购人接受其他采购单位委托,明确统一采购的资金来源、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责任等事项,并依规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八、规范网上商城采购管理

预算单位采购通用办公设备,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采用网上直购模式,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应合理设置采购需求,实行参数或多品牌反向竞价采购模式。各区县要做好价格监测,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合理设置准入条件,不得歧视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外资企业,不得设置企业规模、行业、地域等门槛条件。

九、简化采购审批备案程序

预算单位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继续采购活动。采购单位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联系中标(成交)供应商,督促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及时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签署并提交电子签章的合同,采购单位应在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电子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进入该系统接收、审核、签章、提交,并按规定及时公开采购合同。

十、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

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定点采购项目免收履约保证金,其他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等情况不收或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并明确退还条件、时间和不予退还的情形。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随意弃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十一、建立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

鼓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文件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采购合同,一般不低于10%。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到50%以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约定预付款的,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采购文件中约定要求供应商提供预付款保函或其他非现金担保措施。适用于招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

十二、加大政采贷融资支持力度

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参与服务,并为信用记录良好的中标供应商在融资额度、利率、审批时效等方面提供更大支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金融系统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解决供应商和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

、提高采购队伍专业化水平

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建设,配齐配强政府采购监管力量,依法履行本地区政府采购监管职责。各预算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专业队伍建设,明确负责政府采购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逐步完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履行好采购人主体责任。

市财政局将对市级预算单位和各区县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预留份额、合同签订、信息公开、支付进度、制度建设等情况实施通报或约谈。区县可在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管理规定

 

 

 

 黄山市财政局

202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