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06/202108-00040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通知,DOC,其他 发文日期: 2021-08-17
发布机构: 黄山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1-08-17
生效日期: 2021-08-17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财农〔2021〕263号 词: 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乡村振兴局 黄山市发展改革委 黄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黄山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黄山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8-17 18:39 信息来源:黄山市财政局 阅读次数:

 

各区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央、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原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乡村振兴局  黄山市发展改革委  

黄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黄山市农业农村局 黄山市林业局

 

2021817

 

 

黄山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内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衔接资金是市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中央、省级衔接资金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三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四条 衔接资金主要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进行分配,并结合相关政策因素及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衔接资金时,应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革命老区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第五条 衔接资金由市乡村振兴局会同发展改革、民宗、农业农村、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市人代会批准市级预算30日内提出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等,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市人代会批准市级预算60日内将衔接资金预算下达区县财政部门。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各区县应当按照中央、省、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要求,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将衔接资金与其他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防贫保等相关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市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产业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符合中央和省、市政策要求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衔接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各区县管理责任。各区县在安排衔接资金时要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脱贫群体和其他农村人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市级财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区县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具体比例由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九条 各区县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区县在选择具体项目时,优先支持可通过土地流转、务工就业、收益分享等方式,有效带动村集体、农户稳定增收的项目。

第十条 各区县可按照不超过 1%的比例统一从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统筹安排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资金限额由区县自行确定。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上级衔接资金下达后,区县原则上2个月内要落实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应当及时报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备案。衔接资金分配方案需要明确责任单位、项目建设内容、筹资方式、项目实施时间计划、绩效目标等内容,资金分配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乡村振兴部门向本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或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区县要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区县、乡、村(行政村)三级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区县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实施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衔接资金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衔接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 各区县要建立健全衔接资金监督检查制度,按照中央和省、市要求,定期开展衔接资金监督检查。市县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根据中央、省、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乡村振兴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宗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负责解释。《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黄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黄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黄山市农业委员会 黄山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黄山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黄财农〔201877号)、《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市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的通知》(黄财农〔2019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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