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医疗卫生领域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黄山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皖政办〔2018〕55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快建设健康黄山,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形成中央领导、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我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主要内容
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划分我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
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地方公共卫生服务、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等事项。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在省级指导下由各地结合实际自主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具体分担办法为:对国家制定的补助基础标准部分,中央财政按60%给予补助,省级财政按20%补助,县(区)财政(含市高新区、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按20%予以配套。我市原则上执行国家和省定标准,县(区)级自行提标部分,由县(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全省性或跨市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国家免疫规划冷链建设,一类疫苗接种工作补助及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地方性重大传染病防治,重症精神障碍及沿淮肿瘤防治等内容,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域内重大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划分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全省性或跨市域的突发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治和疫情处置,主要包括人感染禽流感等流行性疾病、自然灾害衍生的重大疾病疫情等方面的应急处置,划分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危及人群范围、疫情受害程度、危害波及地域等情况安排并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由疫情发生地财政据实安排补助资金。市域内或危害程度较低的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划分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二)医疗保障方面
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等事项。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根据年度筹资标准,对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明确为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具体分担办法为:对国家制定的指导性补助标准部分,中央财政按60%给予补助,省级财政按30%补助,县(区)财政配套10%;对大学生参保的补助标准部分,中央财政对地方高校生按60%给予补助,其中省属高校生由省级财政按40%予以配套、市属高校生由省级与市级或学籍地财政分别按20%、20%予以配套。
2.医疗救助。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划分为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市县(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区县级财政不少于上年度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弥补。疾病应急救助由省级财政根据救助需求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安排资金(含政府性基金),并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通过因素系数法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县(区)级财政对上级安排的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予以配套,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年度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方面
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家庭补助、婚前健康检查、妇幼保健管理服务等事项。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全面二孩政策调整前,只生育一个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扶助,明确为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具体分担办法为:对国家制定的补助基础标准部分,中央财政按60%给予补助,省级财政按40%补助;对奖励扶助的省级提标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奖励扶助的市县(区)提标扩面部分,划分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城乡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特别扶助,明确为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中央、省级与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参照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分担办法执行。对特别扶助的市县(区)级提标扩面部分,划分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计划生育家庭补助。对省级或市以下所属职能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政策,根据其隶属关系、单位性质及财政供给政策给予保障或补助,分别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同级财政根据单位性质、财政供给政策给予保障或补助。现阶段,省级财政根据补助需求、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安排预算资金,按照人口规模及结构、人均可用财力、人均卫生投入、目标考核等因素和一定的系数权重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市县财政据实安排补助资金。
4.婚前健康检查。对在结婚登记前免费为符合条件的男女双方提供的健康检查服务给予补助,划分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县(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根据服务标准及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制定补助标准,由省财政与县(区)级财政各按50%、50%分担。市级财政补助屯溪区3万元,用于市直婚检人员管理和检查。
5.妇幼保健管理服务。包括妇幼保健“四项手术”、孕环检技术服务及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划分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暂按现行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四)能力建设方面
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等事项。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其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或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省级或市以下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省级或市县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省级或市以下政府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或市以下政府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上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上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积极完善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政策,落实省级与市县政府办医责任,制定完善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机制意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或医养结合机构,中央、省级与市县财政按规定落实相关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内容。国家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明确为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根据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划分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根据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划分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县(区)级自主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划分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内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或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包括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内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或市以下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预算相关资金对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国家统一组织实施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内容,明确为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与市县(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按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事项,划分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根据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项目,划分为市(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县(区)级自主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项目,划分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符合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支出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7〕5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债务化解及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黄政办〔2017〕73号)执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和智慧医疗等财政事项,维持现行划分格局,按现行政策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县(区)级财政承担资金兜底保障责任。
明确为省以上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市以下行使的事项,由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明确由国家制定的补助基础标准的事项,县(区)级政府可以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承担。县以下政府制定出台地区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
按照保持现行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中涉及到各级财政支出基数的划转事宜,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联动保障。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一项系统联动性工程,要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构改革等紧密结合,统筹实施、联动推进、综合施策,形成医疗卫生领域各项改革协同互动、协调共进、协力发展的良性局面。
(二)强化机制保障。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和财政体制,明确县(区)级政府在推进县(区)域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中的职责,加大医疗卫生领域财政投入。
(三)强化预算保障。县(区)级政府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财政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和全面绩效管理的要求,严格落实财政支出责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有效供给。
(四)强化制度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梳理基础上,按照“废、改、立”并举原则,抓紧修订完善相关项目管理及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医疗卫生领域财政权责划分的相关制度予以规范,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黄山市经济开发区和黄山风景区根据现行财政保障体制,参照县(区)级财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落实本实施方案。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具体事项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021年12月23日
附件
黄山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清单
财政 事权 类型 |
权责划分类别 |
财政 事权 事项 |
主要内容 |
支出责任 |
|
国家 大类 |
地方 细分 |
||||
公共 卫生 方面 |
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
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 |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国家基础标准部分由中央、省级、县(区)财政按6:2:2分担。 |
中央财政事权 |
|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重大传染病防控) |
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 |
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地方财政事权 |
省级财政事权 |
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全省性或跨市域重大传染病防控) |
主要包括国家免疫规划冷链建设,一类疫苗接种工作补助及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地方性重大传染病防治、重症精神障碍及沿淮肿瘤防治等内容。 |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
市县(区)财政事权 |
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市域内重大传染病防控) |
市域内重大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 |
市、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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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卫生 方面 |
地方财政事权 |
县(区)以下财政事权 |
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县、区域内重大传染病防控) |
县(区)域内重大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 |
县(区)域内重大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划分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
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全省性或跨市域) |
主要是全省性或跨市域的突发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治和疫情处置,主要包括人感染禽流感、自然灾害衍生的重大疾病疫情等应急救治与处置。 |
省级财政与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省、市财政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危及人群范围、疫情受害程度、危害波及地域等情况安排并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疫情发生地(县、区)财政据实安排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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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以下财政事权 |
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市域或危害程度较低) |
主要是市域内或危害程度较低的突发疫情应急救治与处置。 |
市、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根据疫情受害程度、危害波及地域等情况安排并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疫情发生地县(区)财政据实安排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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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 保障 方面 |
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
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
根据年度筹资标准,对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予以补助。 |
对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予以补助,明确为中央、省级、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市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我市具体分担办法为:中央、省级、县(区)财政按6:3:1分担;对大学生参保补助部分,部属高校生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省属高校生由中央、省级财政按6:4分担,市属高校生由中央、省级、市财政按6:2:2分担。 |
医疗 保障 方面 |
医疗救助 |
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 |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以上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承担。 医疗救助资金,市财政每年按不少于上年度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对县(区)予以补助,县(区)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弥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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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家庭监测方面 |
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
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对全面二孩政策调整前,只生育一个独生子女或两个女孩的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扶助。 |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与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国家基础标准部分由中央、省级、市县(区)财政按6:4:0分担。 省级提标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市县(区)提标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共同分担。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对城乡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特别扶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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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事权 |
省级财政事权 |
计划生育家庭补助(省级所属) |
对省级所属职能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政策,根据隶属关系、单位性质及财政供给政策给予保障或补助。 |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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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家庭监测方面 |
地方财政事权 |
市以下财政事权 |
计划生育家庭补助(市以下所属) |
对市、县(区)所属职能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政策,根据隶属关系、单位性质及财政供给政策,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或补助。 |
现阶段,省级财政根据补助需求、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安排预算资金,并按因素系数法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市、县(区)财政分级据实承担支出责任。 |
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
婚前健康检查 |
对在结婚登记前免费为符合条件的男女双方提供的健康检查服务给予补助。 |
省级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制定的补助标准部分由省级与县(区)财政按5:5分担。 市级财政补助屯溪区3万元,用于市直婚检人员管理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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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以下财政事权 |
妇幼保健管理服务 |
包括妇幼保健“四项手术”、孕环检技术服务、人口监测预警与调查、流动人员服务管理、一次登记全程服务建设、母婴设施建设及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
县(区)财政据实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财政暂按现行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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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 建设 方面 |
中央财政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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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中央所属) |
主要是落实国家规定的对中央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中央所属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 |
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地方财政事权 |
省级财政事权 |
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省级所属) |
主要是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对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省属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 |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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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 建设 方面 |
地方财政事权 |
市以下财政事权 |
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市以下所属) |
主要是落实国家、省级及当地规定的对市以下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以下所属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 |
市、县(区)财政分级承担支出责任。 |
中央财政事权 |
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
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国家根据战略规划统一实施) |
主要包括国家根据战略规划统一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内容。 |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与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情况给予补助。 省级财政根据国家规定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及中央补助资金等情况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市县(区)财政根据国家规定的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及中央和省补助资金情况据实安排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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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事权 |
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
卫生健康能力提升(省级根据规定统一实施) |
主要包括省级根据规定统一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内容。 |
省级财政与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等情况安排补助资金。 市、县(区)财政根据省规定的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及省级补助资金等情况据实安排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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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以下财政事权 |
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市以下自主组织实施) |
主要包括市以下自主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内容。 |
市、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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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 建设 方面 |
中央财政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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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中央职能) |
主要包括中央职能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 |
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地方财政事权 |
省级财政事权 |
卫生健康管理事务(省级职能) |
主要包括省级职能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 |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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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以下财政事权 |
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市以下职能) |
主要包括市以下职能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 |
市、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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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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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央职能) |
主要包括中央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
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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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事权 |
省级财政事权 |
医疗保障能力建设(省级职能) |
主要包括省级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
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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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以下财政事权 |
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市以下职能) |
主要包括市以下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包括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
市、县(区)财政分级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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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 建设 方面 |
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
中央、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
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国家统一组织实施) |
主要包括中央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内容。 |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地方财力等情况给予补助。 省级财政根据国家规定的工作任务量、财力状况、绩效考核及中央补助等情况统筹补助资金。 市、县(区)财政根据国家规定的工作任务量、财力状况及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等情况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
地方财政事权 |
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
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省级统一组织实施) |
主要包括省级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 |
省级财政和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财力状况等情况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市、县(区)财政根据省规定的工作任务量、财力状况及省级补助资金情况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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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以下财政事权 |
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市以下自主组织实施) |
主要包括市及县(区)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 |
市、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