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黄山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黄山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黄山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31日
黄山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83号)、《安徽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皖财教〔2019〕1139号)以及《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黄政[2018]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落实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立足我市实际,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坚持问题导向,抓紧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为建设更美丽更富裕更文明的现代化新黄山提供坚强的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合理划分市级及以下权责。落实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的要求,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级及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以下财政侧重支持与市以下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技创新基地、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等,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划分明确的事权认真贯彻;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格局,视情适时调整;对改革中新增的事项,按规定及时明确。
二、主要内容
全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关键技术研发、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方面。
(一)关键技术研发。对全省优势产业(领域)前沿引领技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的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的,如省科技重大专项等,按财政归属级次由市直、所在区县、高新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及省科技奖,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创新主体培育。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等,确认为市级和区县、高新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对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的,市级以下支出责任由市级财政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部分。市级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确认为市级和区县、高新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我省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等科技人才引进培养专项,股权、债权激励部分由区县、高新区财政根据相关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计划结合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研发补助由市级财政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部分。市级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市级和区县、高新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五)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全省通过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的,市级以下支出责任由市级财政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部分。对全市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并通过扶持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加速器等孵化平台和技术转移机构等,支持当地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市级和区县、高新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六)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对推进全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确认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的,市级以下支出责任由市级财政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部分。市级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农(林)业综合试验站、农技推广示范基地、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型县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确认为市级和区县、高新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七)科学技术普及。对全省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的,市级以下支出责任由市级财政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部分。市级及以下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级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八)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对我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市级或区县、高新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引进“大院大所”、设立新型研发机构等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确认为市级和区县、高新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部分。
(九)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市级财政事权。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市级及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财政支出责任,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升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三)协同深化相关改革。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探索等紧密结合,统筹实施、联动推进、综合施策,形成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激励科研人员创造性活动,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的良性科技创新局面。
(四)推动改革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各区县、高新区可以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财政体制、科技事业发展情况等实际,合理划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黄山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清单
权责划分类型 |
财政事权 事项 |
主要内容 |
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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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
关键技术研发 |
全省优势产业(领域)前沿引领技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的事项,如省科技重大专项等。 |
市级以下支出责任按财政归属级次由市直、所在区县、高新区财政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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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事权 |
市级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及省科技奖。 |
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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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和区县、高新区共同财政事权 |
创新主体培育 |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等。 |
由市级财政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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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
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
对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 |
市级以下支出责任由市级财政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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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和区县、高新区共同财政事权 |
市级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 |
由市级财政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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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和区县、高新区共同财政事权 |
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
对我省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等科技人才引进培养专项。 |
股权、债权激励部分由区县、高新区财政根据相关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计划结合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研发补助由市级财政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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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和区县、高新区共同财政事权 |
市级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 |
由市级财政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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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
对全省通过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
市级以下支出责任由市级财政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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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和区县、高新区共同财政事权 |
对全市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并通过扶持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加速器等孵化平台和技术转移机构等,支持当地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
由市级财政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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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划分 类型 |
财政事权 事项 |
主要内容 |
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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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
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
对推进全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 |
市级以下支出责任由市级财政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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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和区县、高新区共同财政事权 |
市级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农(林)业综合试验站、农技推广示范基地、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型县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
由市级财政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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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
科学技术普及。 |
对全省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 |
市级以下支出责任由市级财政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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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和区县、高新区共同财政事权 |
市级及以下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 |
市级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承担相应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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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以下财政事权 |
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
对我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 |
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市级或区县、高新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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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和区县、高新区共同财政事权 |
对引进“大院大所”、设立新型研发机构等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 |
由市级财政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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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 |
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 |
市级基本建设支出。 |
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市级财政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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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
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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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列事项 |
其他未列事项。 |
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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