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06/202201-00061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2-01-0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文字解读】《黄山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作者: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1-04 17:38 信息来源:黄山市财政局 阅读次数:

为贯彻安徽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皖财教[2019]1139号精神,经政府同意,日前,财政印发了黄山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为《实施方案》),从20221月1日实施。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及重大意义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省与各地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已经确定但是市与各区县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尚未明确,主要问题是:划分体系不够完整缺乏系统的制度规范;部分事项财政事权划分不科学,职责交叉重叠;部分项目分散、多头管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高;需要通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以解决。《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顺应现代财政制度建设方向,着力构建有效统一的市县财政关系和可持续的投入保障机制,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实施方案》指导思想及原则

《实施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立足我实际,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坚持问题导向,抓紧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财政关系。

《实施方案》坚持三个基本原则: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合理划分市县权责、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

三、《实施方案》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83号)

3、《安徽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皖财教2019〕1139号)

4、《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黄政20186号)

四、《实施方案》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21年10月29日,由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黄山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在市财政局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重点征求市科技局及各区县财政局的修改意见,截止11月28日,收到无意见反馈7条,修改意见反馈1条并采纳,同时上报市财政局综合税政科,经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最终形成送审稿,于12月14日提请局党组会会议研究,经集体审议一致同意通过。

五、《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从九个方面划分我市科技领域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其中:关键技术研发方面,确认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的,按财政归属级次由市直、所在区县、高新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及省科技奖,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创新主体培育方面确认为市级和区县、高新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责任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方面确认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的,市级以下支出责任由市级财政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部分。市级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确认为市级和区县、高新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方面,股权、债权激励部分由区县、高新区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研发补助由市级财政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部分,市级自主实施人才专项,确认为市级和区县、高新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确认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的,市级以下支出责任由市级财政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部分确认为市级和区县、高新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方面,确认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的,市级以下支出责任由市级财政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部分;确认为市级和区县、高新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科学技术普及方面,确认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的,市级以下支出责任由市级财政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部分;市级及以下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级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对我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级或区县、高新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引进“大院大所”、设立新型研发机构等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确认为市级和区县、高新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区县、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相应部分;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包括科技基本建设支出,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

六、《实施方案》创新举措

(一)覆盖科技各领域。《实施方案》对科技各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全面划分。

(二)明晰市与区县、高新区事权。在落实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决定的基础上,重点将财政事权进一步细分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市级、市级和区县、高新区共同等财政事权。

(三)突出我市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方案》重点从九个方面划分具体财政事权及其支出责任,同时,结合我市科技事业发展实际,对市级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及省科技奖、股权、债权激励、市级自主实施人才专项、引进“大院大所”等重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明晰。

七、如何保障《实施方案》有效执行

《实施方案》着力强化四个方面举措,促进改革各项举措落地。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三是协同深化相关改革、五是推动改革任务落实。

八、政策解读咨询电话

如有对《实施方案》不理解之处,可咨询市财政局教科文科咨询电话:0559-2355889(工作日8点-12点,2点半-5点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