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06/202209-00037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2-09-0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财库〔2022〕232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黄山市市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9-07 10:16 信息来源:黄山市财政局 阅读次数:

黄财库〔2022232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改革,发挥项目库基础作用,稳步建立与现代预算管理制度相适应的精准有效的项目库管理体系,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了《黄山市市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黄山市市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

 

黄山市财政局

202296

 

附件

 

黄山市市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安徽省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方案》以及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要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预算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指为促进预算科学精准编制和规范高效执行,对预算项目的前期谋划、组织申报、评审论证、入库储备、排序优选等工作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预算项目库是预算管理的基础,是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全部预算支出都以预算项目的形式纳入项目库,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条 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导向,保障重点。以国家、省、市相关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政策为导向,以相关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依据,优先保障重点项目。

(二)科学谋划,提前储备。项目设立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与中期财政规划编制相衔接,编制项目支出以零点为基础,结合自身职能和事业发展规划,按照项目库管理要求,提前做好项目前期谋划、组织申报、评审论证、入库储备、排序优选工作。

(三)绩效导向,规范入库。绩效目标是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原则上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对于新出台重大政策对应的项目需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入库的必要条件。(四)常态开放,动态管理。项目库常态化开放申报和储备项目,实行项目跨年度管理和定期清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项目库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入库条件和标准。

(二)制定项目绩效目标编制规范,开展项目绩效目标审核。

(三)审查市级部门申报的项目,提出项目审核意见,结合财力安排项目支出预算。

(四)根据项目储备、执行、事前绩效评估和事后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办理项目新增入库、调整和清理退出对项目库进行动态调整和滚动管理。

第五条 市级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协调和统筹管理本部门所属单位项目库。   

(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

工作部署、本部门职能职责以及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征集具体实施项目。

(三)组织并指导所属单位各类项目主体申报项目,开展评审论证和部门内部审批程序,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部门项目库。

(四)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项目评审。

(五)开展项目绩效全过程管理,检查、监督所属单位的项目库实施情况,在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部门评价。

第六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等,按照部门三年支出规划管理要求,提出组织实施的项目,开展项目申报前期准备。

(二)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配合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评审论证。

(三)规范填报项目信息,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做好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绩效动态监控、绩效自评、评价结果运用、绩效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分类及命名规则

 

第七条 项目根据管理层级、支出性质和用途、项目政策目标和稳定性等进行归类管理。

(一)按管理层级分类。

1.一级项目。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资金支出方向,统一设置一级项目名称和申报单位范围,对财政资金进行宏观管理。

2.二级项目。指对应一级项目的工作任务,根据部门(单位)具体活动事项,细化至具体用款单位或县(区)的明细(具体实施)项目,用于明确具体资金使用(支持)对象。

(二)按支出性质和用途分类。

1.人员类项目。指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项目。

2.运转类项目。运转类项目包括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自身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公用经费项目和专项用于大型公用设施、大型专用设备、专业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其他运转类项目。公用经费项目按照定员定额方式管理,以人员编制、实有人员、通用资产等为计算对象,保障单位日常运转和基本履职需要。其他运转类项目以各类大型专用资产等为计算对象,保障单位管理的大型公用设施、大型专用设备、专业信息系统运行等方面的需要。

3.特定目标类项目。指部门和单位为其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项目。除人员类项目和运转类项目外,其他预算项目作为特定目标类项目管理,包括转移支付项目。

(三)项目政策目标和稳定性分类。

1.“专项资金项目。是指为完成特定政策目标或工作任务而依法设立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梳理确定的目录清单统筹安排,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不包括部门(单位)履行职能和满足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经常性项目资金、一次性项目资金。

2.“经常性项目。是指为保证部门(单位)履行职能维持正常运转需要在每个预算年度都需要发生的支出项目(原则上至少连续五年或五年以上)。不包括间隔若干年度的周期性或阶段性项目。

3.“一次性项目。是指只在某一预算年度内或跨预算年度非重复发生的支出项目。

第八条 项目名称是项目核心内容的文字表述,要求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文字长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字。其中专项资金项目名称采取“XX专项资金(补助资金)模式,其他项目名称采取“XX资金(经费)模式。名称中原则上不得包含年份、人物、单位名称、项目级次、资金性质、支出功能科目等相关信息文字。中央、省要求市级财政安排资金的项目,其名称原则上应当与中央、省预算项目名称保持一致。

 

第四章   项目入库管理

 

第九条 市级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的实施或管理主体,应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加强项目前期谋划,及时做好项目设置、组织项目申报、完善项目信息、规范项目填报,以及入库项目的研究论证等工作,项目成熟一个申报一个,提前为预算编制做好准备。

第十条 一级项目设置和维护。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主管部门,根据财政资金支出方向,结合部门职能职责统一设置。在项目实施周期内,一级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应保持相对稳定,且项目数量要严格控制,原则上每个单位不超过5个。

第十一条 二级项目的谋划、申报和入库条件。

(一)二级项目的谋划。在一级项目框架下,市级部门(单位)要树立先谋事后排钱的理念,坚持先有项目再安排预算原则,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要求,结合职责和事业发展规划,提前研究谋划本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需求。不得以上年支出基数和历史惯例做法作为谋划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1.人员类项目和运转类项目中的公用经费项目。市级部门(单位)应及时维护本部门(单位)的单位、人员、资产等基础信息,市级财政部门维护支出标准后系统自动测算,由市级部门(单位)确认后生成。

2.其他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市级部门(单位)按照零基预算要求,组织部门所属单位申报。支出性质相同的预算事项,应进行归类整合后合并编制,避免同类支出的管理碎片化,原则上不得按单位内设机构切块设置项目5万元以下(含5万元)项目原则上不予申报。

(二)二级项目的申报。按照分类管理、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项目的支出性质和用途,分类规范完整填报申报二级项目信息:

1.政策依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政策文件规定、行业发展规划和部门(单位)职能职责等,充分说明项目必要性。

2.项目概述。包括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内容、支出范围、具体用途、使用对象等。

3.实施周期。指项目应明确具体实施年度。原则上,基本建设、信息化、维修改造等项目的实施年度不得超过相关部门批复的建设(维修)年度。

4.绩效目标。包括产出、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5.项目细化。专项资金二级项目应列示至具体支持(分配)项目名称、实施单位或县(区)等要素,其他二级项目应细化至可执行的具体细目。

6.资金需求。包括资金总需求、明细项目资金需求、相关测算过程和测算标准依据等。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同时明确分年度的资金需求。

7.资产配置信息。项目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当填报资产配置信息。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填报;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本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预计填报。

8.立项评审论证情况。包括组织项目入库审核或评审论证的方式、过程和结果等内容。

9.其他信息。按照规范要求填报项目的热点分类等相关信息。

(三)二级项目入库条件。入库储备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或发展规划;符合财政资金支持方向和供给范围;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资金测算科学合理、符合项目支出定额标准;项目要素信息填报规范、完整、准确,项目期限、项目金额和分年度支出计划、资金测算、绩效目标等要素科学、合理、可行;新出台重大政策对应的项目已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需经市发展改革委、数据局等相关部门审批的,应取得相关的批复文件;项目申报的相关材料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除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中的公用经费项目以及特定目标类项目中按照国家和市既定政策测算的二级项目外,其他二级项目纳入项目库储备前原则上应进行项目评审。部门评审可采取内部集体研究、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等方法,形成评审论证结果随入库项目一并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应重点对以下项目进行评审:部门预算项目中申报财政资金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部门预算项目中申报财政资金50万元以上且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财政财务类、设备购置类和工程建设类项目;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排序。各部门、单位对申请纳入项目库的二级项目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星级排序。

(一)重要项目:是指国家、省、市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市级预算安排的项目,社会影响面广、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民生项目,地方政府债务还本付息项目。

(二)比较重要项目:是指在完成国家、省、市确定项目以外,部门、单位履行法定职责或完成事业发展任务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一般项目:是指除上述项目外,部门、单位为完成临时任务安排的项目。

第十四条各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市级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项目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有可行性论证或专家评审意见;绩效目标是否明确且符合相关要求;项目规模、实施年限、支出标准是否符合规定;项目预算和项目排序是否科学、合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作为预算编制备选项目,供预算编制时选取。

 

第五章项目排序和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印发市级预算编制通知,告知当年预算编制要求。市级部门(单位)根据年度预算编制和部门三年支出规划的要求,按轻重缓急和项目成熟度排序后,从项目库中挑选项目编报预算。

第十六条 市级部门(单位)在预算编制时,应结合项目绩效目标和总投入,根据成本效益原则,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排序申报预算:

(一)确保人员类项目预算,落实保工资的要求。

(二)确保运转类项目预算,落实保运转的要求。

(三)优先保障特定目标类项目中涉及基本民生项目的预算,落实保基本民生要求。

(四)重点保障特定目标类项目。优先保障党中央、省、市或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文件明确规定由市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重点保障决策部署已明确且已细化至具体项目实施单位或区县、当年具备实施条件、能发挥即期效益或对拉动经济稳定增长作用明显的项目。

(五)其他需要安排的部门履职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 细化年初预算,提高项目支出预算年初到位率。除不可预见支出、应急救灾、市级预备费和市委市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资金外,按因素法分配的1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将资金细化到具体执行的县(区)、市级执行单位,民生工程类项目资金细化比例不得低于90%,其他项目资金也应按照要求细化70%

第十八条 按照提高项目支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市财政局逐步实施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化管理,与部门分工合作,建立项目支出通用定额标准和专用定额标准体系。

第十九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涉及资产购置的,应按照资产配置标准等,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涉及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包括项目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调剂。

第二十一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年初预算批复后,二级项目直接转成单位可执行预算指标,由单位按照要求办理支付。各部门、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项目调度,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追加预算,也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因特殊情况需要安排新增支出的,先在部门、单位现有预算内通过调整支出结构解决,确需增加项目或支出的,由部门、单位按规定程序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逐级申报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预算调整和调剂按有关规定执行。因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等不可预期因素而临时安排的项目,在办理相关预算调整手续时,同步将项目纳入项目库。

 

第七章 项目结束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项目尚未结束,但本年度安排的预算不再使用的,单位应在最后一笔资金支付完成后,对项目年度预算标记结束;因项目任务完成、项目提前终止、项目计划变更等原因项目结束的,单位应在最后一笔资金支付完成后,对项目标记终止;单位被撤并的,项目应标记终止

第二十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结合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结余资金进行清理,除中央、省专项资金等按规定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外,其他项目结余资金原则上全部清理收回财政,中央、省专项资金可结转一年使用。科研项目资金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章 项目滚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级部门(单位)要按照编制部门三年支出规划的要求,对项目实行动态调整和清理。常年项目、跨年项目结合项目实施期限,以及当年未安排预算的入库项目,原则上可滚动进入下年度储备。

第二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部门定期开展项目库项目的清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要及时调整清理出项目库。

(一)执行年限已到期或目标任务已完成的项目。

(二)被撤销或被有关部门勒令终(中)止的项目、因不可抗拒力影响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

(三)入库三年仍未安排资金的项目。

(四)验收不合格或项目绩效评价建议取消的项目。

(五)纪检、审计或财政督查提出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的项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进行项目库管理,也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