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00MB15834479/202305-00015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日期: 2023-05-17
发布机构: 黄山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3-05-1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金办〔2023〕4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才贷”业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05-17 18:07 信息来源:黄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现将《黄山市“人才贷”业务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黄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黄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科学技术局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331



黄山市“人才贷”业务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黄山市委、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迎客松英才计划”引领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文件要求,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工作部署,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高层次人才创办类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难题,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黄山市高层次人才创类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引导金融机构向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以下简称“人才贷”)。

第三条 市、县(区)两级财政均认缴不低于500万元规模的风险补偿资金(含高新区),用于对合作银行发放“人才贷”所产生的不良贷款损失额按比例承担相应风险。

第四条 “人才贷”用于贷款企业生产经营或技术研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设备购置及改造)及其他权益性投资等用途。

第五条 “人才贷”采取担保+信用+人才模式,贷款对象为中共黄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黄山市委组织部、黄山市科学技术局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创类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优先支持获得省、 市重点人才项目支持的业。

申请人才贷"业务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需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除外);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能力。

第六条 “人才贷”业库实行动态管理,由中共黄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黄山市科学技术局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及时推介给合作银行及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在黄山市中小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发布人才贷业务产品合作银行对名单内企业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进行自主审批。

第七条“人才贷”办理流程: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黄山市中小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人才贷专区申请业务,在线选择合作银行,提交申请和高层次人才创办类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批文或证书等,并对征信报告中的存量贷款情况作出说明。

(二)审贷放款

合作银行对申请企业进行贷前调查,审批通过后书面告知担 保机构。担保机构应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合作银行、 担保机构与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后办理放款手续。

第八条 合作银行办理“人才贷”业务,不要求企业提供抵押, 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相应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0个基点。担保机构按照不高于人才贷担保金额1%标准收取担保费,不要求企业提供除知识产权、信用保证之外的其他反担保措施。

第九条 原则上单笔贷款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人才贷”业务发生代偿时,由担保机构、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按照6:2:2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在贷款形成不良后,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担保机构未清偿债务的80%予以代偿,由企业属地财政风险补偿资金给予担保机构20%风险补偿。

人才贷业务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本付息(以下简称逾期),合作银行向担保机构出具《逾期通知书》,敦促借款人还款。代偿宽限期满后,若借款人仍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合作银行向担保机构出具《代偿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担保机构将借款人未清偿债务的80%转入指定账户,同级风险补偿资金再给予担保机构20%的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对不良贷款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追偿成本 (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 公告费等)后,按照合作方先期代偿的比例退还到相应账户。

第十三条 “人才贷”业务代偿率达到8%时,暂停新增业务开 展,未结清业务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当满足代偿率低于8%, 可恢复新增业务申请受理。

第十四条 对于恶意拖欠“人才贷”贷款的企业,从“人才贷”企业库中移出,且3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资金资助项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共黄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黄山市财政局黄山市科学技术局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