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06/202312-00025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2-19
发文字号: 黄财债〔2023〕292号 性: 有效
标  题: 黄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黄山市市级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黄山市财政局债务中心 政策咨询电话: 0559-2351195

黄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黄山市市级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财2023292

 


市级相关部门,市属相关国有企业:

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债券对地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支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制定了《黄山市市级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财政局  

            20231218

 

黄山市市级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

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债券对地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支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以下简称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有一定收益能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公益性事业领域项目发行的专项债券。专项债券资金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新型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特殊重大项目十一大领域。发行项目应有稳定的预期收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息。

第三条  坚持谁用谁还、风险自担借、用、管、还相统一,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实行封闭运行,收支自求平衡。发行专项债券的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收入,且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规模,确保专项债券项目不发生违约风险。

第四条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  公益性项目的实施主体应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是债券还本付息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对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对应项目形成的收入、运营支出进行专账核算,准确反映资金的收支状况。

第七条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项目适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黄山市有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和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规定。

第八条  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及对应项目产生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条  收到上级政府转贷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收入应当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

第十一条  增加举借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收益专项债券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在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系统中进行统计。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专项债务收支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收到新增项目收益专项债券额度;

(二)债务收入短收;

除上述情况以外需要调整债务收支的。

第十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项目收益专项债务规模、对应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禁止借债付息。

第十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项目收入应当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及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第十  使用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按项目编制收支预算总体平衡方案和分年平衡方案,全面反映项目收入、支出、举债、还本付息及资产情况等,并将其分年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  年度终了,财政部门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报表中全面、准确反映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

第十  组合使用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用于偿还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专项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项目对应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不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第三章  资金使用

 

十八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加强对项目收益专项债券项目收支预算执行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要求做好债券资金支付。

第十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专项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相关要求执行。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

二十  项目单位为市属国有企业等非预算单位的,由项目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专用账户,用于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并将账户信息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十一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支付进度。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发行完成前,对已入库并提前告知额度、列入当年发行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可预拨资金,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

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支付后,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发改部门报送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及对应项目建设进度,并在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测系统中录入债券资金支出信息,按规定上传相关附件。

二十三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科学做好项目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及分年度投资计划,避免债券资金闲置。项目竣工验收后,仍有债券资金结余的,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收回同级财政。

 

第四章  项目收入

 

二十四  项目收入是指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产生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收费收入、公益产品销售收入、财政补贴等。

二十五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除外),扣除支付必需的项目运营成本外,应当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门用于偿还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本息。应当按照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建立专项债券偿债准备金制度,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项目收益偿还到期债券本金。

二十六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切实做好项目收入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污水处理费收入等由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征收,其他未明确执收单位的,由财政部门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征收。

二十七  依托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项目收入进行统计管理。执收单位填列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项目收入专用编码,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按编码进行收入信息录入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二十八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建设、运营、维护责任,保障项目如期实施,确保项目收益实现。 

二十九  财政部门、国资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将各类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相应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 

三十  各类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和权益,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按照专项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管理使用。债券存续期内,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和权益用于担保和抵押,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资产和权益在债券未偿还完毕前不得转移或划拨。

 

第六章  绩效管理

 

三十一  对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五个环节进行全流程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安徽省财政厅每年印发的关于当年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十二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实施方案制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预算收益、融资平衡等信息,清晰反映专项债券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

三十三  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制定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结合项目特点、实施周期、各阶段实施情况等,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突出各时期项目评价重点,注重结果导向,重点考核实绩。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定期分别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和项目自评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自评结果需报财政部门备案。优化评价结果应用方式,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三十四  明确绩效管理责任约束。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绩效负管理责任,项目单位负直接责任。对重大项目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七章  部门职责

 

三十五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专项债券限额管理和预决算管理工作,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负责组织开展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发行工作,汇总上报全市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发行材料。

(三)负责做好每年新增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分配、下达工作。

(四)负责做好专项债券资金转贷、拨付、统计通报债券资金支出进度,统筹调度项目单位加快债券资金使用。

(五)负责做好专项债券还本付息、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十六  发改部门职责。

(一)负责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工作,将符合发行条件的项目依规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

(二)负责做好专项债券项目立项、可研审核批复等工作。

(三)负责审核项目的前期审批要件及开工条件,会同财政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建设。

三十七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牵头做好各自领域内的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工作,汇总、审核专项债券项目全套申报材料报送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在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规范使用专项债券,加快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支出进度,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三)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保障项目建设,如期实现项目收入,确保专项债券到期后,项目收入和收益全部覆盖发行债券本息,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还本付息工作。

(四)加强项目运营收入、项目资产、项目运营成本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项目运营收入、运营成本进行核查,对项目资产进行检查和盘点。

(五)牵头组织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开展专项债券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三十八  项目单位职责。

(一)负责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全套申报资料编制工作,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资金平衡方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财务评估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必需的佐证资料(包括立项批复、可研报告及批复、环评报告及批复、用地审批文件等)。项目单位单位要加强项目申报材料质量审核把关,合理选择业务能力强、勤勉尽责、经验丰富的第三方机构参与申报材料的准备事宜,并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进一步提高项目申报的质量。

(二)负责将专项债券项目相关信息按要求列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和发展改革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三)负责在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规范使用专项债券,提高债券资金使用进度。

(四)承担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使用和还本付息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项目内控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确保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安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项目运营水平,按期足额上缴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确保按时偿还债券本息。

(五) 负责开展专项债券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六)负责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及时、完整、如实提供项目相关凭证资料,并按要求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后续管理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三十九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开展抽查或检查。

四十  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行业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项目资产以及项目运营的管理和监督。

四十一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  附则

 

四十二  各区县、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十三  本办法由黄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上级新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时,本办法相应进行修订。

四十四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黄山市市级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黄财债〔20193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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