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06/202408-0002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8-26
发文字号: 黄财行〔2024〕189号 性: 有效
标  题: 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黄山市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黄山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9-2355292

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黄山市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民宗局:

为规范全市民族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黄山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有关部署,依据《黄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制定了《黄山市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486日                

 

 

黄山市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黄山民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专项资金是由省、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新时代我市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设立的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培育示范、辐射引领;公开公正、科学规范;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民宗局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各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对县(区)开展项目的指导督促检查。

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及绩效目标,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县(区)民族工作部门、财政部门职责是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资金申请、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落实工作,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围绕构筑共有精神家园重点支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研究阵地建设培育各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教育基地开展各项基础性和专项性课题研究。打造各民族共庆共享的宣传、教育、文化、体育活动品牌建设省级民族传统体育训练基地等。

(二)围绕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重点支持创建七进活动特色亮点培育升级省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省级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组织开展互观互检互学活动等。

(三)围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重点支持推动各族群互嵌式发展,组织三项计划活动举办相关特色技能培训、参观交流活动、推动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深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等。

(四)围绕共同迈向现代化,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特色优势制造业、文化创意产业、特色旅游业和特色手工业等;各族群众劳动技能培训,先进生产技术的推广等;扶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及困难群众救助等,促进乡村产业振兴。

(五)围绕贯彻中央及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用于民族工作重点任务、重要活动、重大事项的开展,及其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八条  民族工作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

大中型基本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主要有基础因

素、重点工作因素、绩效因素。

(一)基础因素(30%)。主要考虑全市常住人口分布、各地财政收入水平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状况等。

(二)重点工作因素(60%)。重点考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项工作任务,打造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各类平台,根据年度重点任务等确定。

(三)绩效因素(10%)。根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确定。

第十条  分配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全市民族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优化。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

(一)县(区)建立民族工作专项资金项目库,每年9月底前县(区)民族工作部门将下年度项目库报市民宗局,市民宗局对报送项目库进行评估、筛选后报省民宗委预审备案。非项目库内的项目不得列为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市民宗局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年度实施的项目,各区县民族工作部门编制项目文本,报市民宗局、财政主管部门。

(三)市民宗局会同财政部门对市本级项目及县(区)年度实施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对经研究同意的项目资金,市民宗局、财政部门及时行文批复下达到相关县(区)民族工作部门、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年度项目资金批复后,执行中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及时纳入项目库,编制项目文本,并做出书面变更说明后报市民宗局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在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县(区)民族工作部门、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编制、预算编制同步开展专项资金下达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市、县(区)民族工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汇总和审核本年度区域绩效目标市民宗局于每年专项资金下达后规定时间内将绩效目标及资金安排方案报省民宗委备案。

第十八条  市、项目所在县(区)民族工作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于次年3月底前向市民宗局报送上一年度自评报告等材料。市民宗局在区县自评基础上形成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按时报送省民宗委。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县(区)民族工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不断提升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县(区)、乡、村三级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公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所在地民族工作部门收集项目基础资料,分别建档立卡,做到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完善项目台账。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审计相关制度规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资金使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审批、使用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范围分配使用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民宗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山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黄财农20072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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