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806/202511-00020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日期: 2025-11-17
发布机构: 黄山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5-11-1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财行〔2025〕195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中共黄山市委组织部 黄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黄山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5-11-17 15:37 信息来源:黄山市财政局 阅读次数: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1411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黄山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黄山市委组织部             黄山市财政局                   

         20251113日                               

 

 

 

 

 

黄山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机关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一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六条  鼓励各单位利用本部门现有条件和资源以及党校、行政学院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

(一)在市委党校(行政学院)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举办培训的,除师资费外,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230元标准包干执行;只食不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140元标准包干执行;不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80元标准包干执行。

(二)在非财政供给培训机构举办培训,除师资费外,综合定额标准为280元(其中住宿120元、伙食110元、场地资料交通费等50元)。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得参与调剂。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培训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上述在15天以内的(含1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七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二章  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按规定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对培训的依据、对象、内容等审核把关后列入全市年度培训计划。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九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31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各单位培训,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定额、职教经费或部门预算安排的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单位部门预算中要细化培训费预算,并单独列示。预算执行中,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需市财政另行安排专项培训经费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单位将新增专项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依据、对象、内容、时间、参训人数、参训级次、经费概算、承担培训机构和意向协议),报市委组织部和市财政局审核。

(二)市委组织部对市直单位上报的培训计划的立项依据、合规性、培训规模和级次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对培训计划的预算进行审核。

(三)市财政局结合市委组织部审核意见,形成综合审核意见,按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安排经费。

预算执行中,市委、市政府决定举办的重大培训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按市级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管理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第三章  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到乡镇、村(社区)。

第十三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原则上不得在外举办。确属特殊情况,必须在外安排培训的,须报委组织部批准后进行,培训费按培训地所在市市级培训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五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配发洗漱用品;培训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和参观。

第十六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四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培训费报销。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综合定额范围内的,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涉及在外开展的培训项目,应提供委组织部审核同意的材料。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弄虚作假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

第二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在外开展培训是否按程序审批备案;

(四)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六)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的现象;

(十)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组织的调学培训,出国(境)培训以及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直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其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黄山市市直机关会议 培训 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黄财行〔20143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黄山市市直机关培训审批表

 

 

 

  黄山市市直机关培训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培训名称

 

培训主要内容

 

培训类别

(       )财政供给类;  

(       )非财政供给类

培训起止日期及天数

 

培训地点

 

培训规模

代表人数:         工作人员数:          

培训经费预算(万元)

 

  其中:住宿费

 

         伙食费

 

        场租费

 

      其他       费用

 

 

 

 

 

培训经费来源:

 

单位领导审核意见

 

市委、市政府领导       

 审批意见(审批文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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