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力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025年版)
1.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下放事项)
为规范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委托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8 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财政系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行使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职能,按照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通过规范监管流程、强化监管措施,建立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机制,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属地财政局负责行业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主要包括:审批受理与审查、审批审查条件、许可事项变更监管等日常监管、通过定期、不定期、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事后监督监管、投诉举报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
二、监管措施
(一)审批受理与审查
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向属地财政局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代理记账许可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证明材料等。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审批申请事务。代理人办理时,除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当向属地财政局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属地财政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1.申请材料内容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修改补充后重新申请;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申请人;3.申请不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自属地财政局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依法开展审查工作。
(二)审批审查条件
中介机构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 3 名;3.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属地财政局审查过程中,应当严格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对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事中动态监管
1.许可事项变更监管:代理记账机构发生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等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属地财政局办理变更登记。属地财政局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核查变更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及时更新监管档案信息。
2.日常经营监控:属地财政局建立代理记账机构日常监管台账,通过定期走访、电话询问、信息核查等方式实施动态监控,重点关注:执业资质保持情况,核查机构是否持续符合法定执业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机构是否健全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质量控制、档案管理等制度并有效执行;业务开展情况,核查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四)事后监督检查
1.检查方式:属地财政局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事后监督检查,检查形式包括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平台监测,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2.定期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代理记账机构的定期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机构总数的 30%,重点检查会计核算规范性、纳税申报准确性、委托合同履行情况、会计档案管理合规性等内容。
3.不定期抽查:根据监管需要,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抽查对象,重点关注被投诉举报机构、信用等级较低机构的执业情况。
4.检查程序:属地财政局开展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制定检查方案、告知检查事项、实施检查、反馈检查结果、跟踪整改的程序。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做好检查记录并由被检查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检查结束后,书面反馈检查结果及整改要求;对发现的问题跟踪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五)投诉举报处理
财政系统建立代理记账行业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处理投诉举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调查取证或组织质证。投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机构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六)信用监管
属地财政局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档案,记录机构基本信息、审批情况、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信用信息,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根据信用情况实施分类监管:对信用良好的机构减少检查频次;对信用较差的机构增加检查频次、强化重点监管;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三、责任追究
1.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2.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98 号)》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责令其在 60 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3.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属地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4.投诉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虚假恶意投诉举报情形的,驳回投诉举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依法予以处罚。
5.财政系统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改革。按照简政放权、放管服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将改革工作重点切实转到“管”上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
(二)推进信息化建设。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代理记账机构监管信息系统,整合审批信息、经营信息、信用信息等资源,实现动态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和精准度。
(三)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升监管人员法律法规掌握程度和会计、审计等专业素养,打造德才兼备、廉洁高效的监管队伍。
(四)加强部门协同。建立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共享监管信息,联合查处无照经营、税收违法等行为,形成监管合力。
(五)规范行业自律。指导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范,开展会员培训和业务交流,监督会员执业行为,反映行业诉求,协助开展监管工作,强化行业自我约束。
2.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黄山市财政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行使市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职能,按照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通过对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
二、监管措施
(一)投诉提起与受理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黄山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4.事实依据;5.法律依据;6.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进行投诉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二)提起投诉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2.投诉书内容符合本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6.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三)投诉处理过程
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2.投诉提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3.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4.投诉符合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1.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2.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驳回投诉;3.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投诉事项处理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五)投诉处理决定书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2.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3.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4.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三、责任追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捏造事实;2.提供虚假材料;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人员管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较高。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化,新制度、新办法不断出台,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矛盾和难题也日益增多,客观上对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要高标准、严要求,逐步建立一支德才兼备、廉洁高效的政府采购监管队伍。
(二)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环节监管。操作执行是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的关键环节,不仅关系采购活动质量,也直接影响政府采购制度形象。操作执行越规范,制度优势和作用就发挥得越充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就会得到有效维护,投诉事项也会大大减少,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强化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诚信等方面的监管。
(三)加强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处理处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本机关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本机关无权处理的,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3.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优化审批管理流程,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资产评估机构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黄山市财政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行使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市资产评估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对资产评估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二、事中监管
(一)备案条件
市财政局根据《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明确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条件。
(二)备案材料审核
市财政局根据《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
(三)办理程序
1.登记备案办理程序。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财政部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文件要求,向市财政局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市财政局按规定收齐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市财政局应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
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在15 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市财政局收齐备案材料后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同意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发纸质备案公告,备案公告同步在黄山市财政局网站公布。
2.变更备案办理程序。市财政局按规定收齐变更备案材料后,对变更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变更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市财政局应在收到变更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办理变更备案。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市财政局收齐备案材料后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同意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发纸质备案公告,备案公告同步在黄山市财政局网站公布。
三、事后监管
(一)日常监管
市财政局依照《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对所辖范围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1)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况;
(2)办理备案情况;
(3)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情况。
(二)救济途径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财政局在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财政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审核监督。在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备案申请时,申请人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备案,并予以警告。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产评估资格备案的,市级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其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的备案,并予以公告。
(二)加强人员监督。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审批和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入窗口。市财政局对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审核事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办理,限时限期办理。公布办理程序、申请资料、相关依据。
(二)加强人员培训。市财政局对相关备案审核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培训,确保审核人员熟悉相关备案业务。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4.对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规范对存在非法集资风险单位和个人的警示约谈、责令整改工作,压实监管职责,确保约谈整改程序合法、措施精准、效果落地,实现非法集资风险“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职责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任务
1.事中监管任务:约谈对象认定精准、通知程序规范、约谈流程合法、整改要求明确,杜绝程序违法、履职缺位等问题。
2.事后监管任务:动态跟进约谈后续工作,并持续跟踪处置,切实消除非法集资风险隐患。
3.全程履职监管任务:强化对承办人和负责人履职行为的监督,确保权责一致、履职到位,防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情形发生。
二、监管措施
(一)事中监管措施
1.告知环节监管
建立风险线索研判机制,依据风险线索核查结果确定被约谈对象。向被约谈对象下达约谈通知,明确告知时间、地点、事由及配合事项等。
2.约谈实施环节监管
严格执行双人约谈制度,约谈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围绕约谈事由,全面告知非法集资违法性与危害性。做好约谈记录,完整记录核心内容,经双方签字确认;被约谈人拒绝签字的,由约谈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字备查。
3.责令整改环节监管
根据约谈事项的严重性,视情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跟进约谈事项后续整改情况。
(二)事后监管措施
对照《责令整改通知书》逐项核验,对验收合格的,纳入后续风险监测范围,定期开展“回头看”;对验收不合格的,情节严重的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四、责任追究
1.追责情形
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推诿拖延约谈职责,或未依法责令约谈对象整改的。履职过程中侵犯被约谈对象合法权益。跟踪督导不到位,导致整改流于形式,风险隐患未消除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追责方式
对相关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处理,确保维权到位。
五、保障措施
1. 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风险线索收集、会商研判、现场检查、警示约谈、线索移交等工作机制。
2. 持续提升能力素质。强化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提升,重点提升非法集资风险识别、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等方面的专业素养,提升业务能力和履职水平。
3.增强纪律规矩意识。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自觉做到在党纪国法面前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切实把各项纪律规章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认真履职,严格规范开展警示约谈等工作。
5.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管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管理的行为,提升检查、监管质效,防控地方金融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财政局(国资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警示威慑等作用,对地方金融组织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地方金融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监管政策,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法合规稳健经营,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二、事中监管
(一)明确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根据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发展特点制定,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检查内容、检查分工、检查要求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 2 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现场检查账簿等书面材料、询问公司相关人员等方式,对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现场检查结果。制作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向被检查公司反馈,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
4.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通报约谈、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线索移交等方式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系统、查看经营管理场所、采集数据信息、测试有关系统设备设施、访谈或询问相关人员,并可以根据需要,收集原件、原物,进行复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毁损的文件、资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三)实施非现场监管
1.对地方金融组织报送的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统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等非现场监管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形成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报表和行业分类监管表。
2.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重点关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重大经营变动等情况,从过程管理等方面作出非现场监管评价,每年至少对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一次非现场监管评价。
3.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股东及其关联方的穿透式非现场监管,严防股东借用地方金融组织名义违规从事金融活动,规避监管。
4.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情况撰写年度监管报告,对非现场监管数据变化、发展趋势特点和运行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情况等进行分析。
(四)实施分类监管
根据地方金融组织合规经营、经营环境、基本素质、风险管理、资本来源与资金运作风险以及偿债能力与资本充足性等,进行监管评级。对评级较低的机构,加大监管力度。
(五)实施协同监管
加强与人行、国金、市监、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协同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地方金融组织进行违规违法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市财政局(国资委)举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对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置,涉嫌违法的要立即移交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处置。
四、责任追究
(一)对在现场检查工作中不依法合规履职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检查人员予以问责。对有证据表明检查人员已履职尽责的,免除检查人员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所知悉被查地方金融组织商业秘密等严重违反现场检查纪律的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监察机关等部门。
(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监管规定,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为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管理工作:一是要强化工作人员对《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安徽省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工作指引、非现场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政策学习,提高依法依规办事能力;二是要强化业务技能培训,提升工作能力;三是要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四是要严格工作纪律,强化监督举报渠道,查处监管不力问题,确保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6.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反国家和省监督管理要求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风险隐患的,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向利益相关人进行风险提示等措施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控地方金融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财政局(国资委)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反国家和省监督管理要求的行为或存在其他风险隐患的,应当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向利益相关人进行风险提示等措施。
二、事中监管
(一)明确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
2.实施监督检查。
3.现场检查结果。制作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向被检查公司反馈,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
4.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通报约谈、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线索移交等方式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进行相应处罚。
(二)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系统、查看经营管理场所、采集数据信息、测试有关系统设备设施、访谈或询问相关人员,并可以根据需要,收集原件、原物,进行复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毁损的文件、资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三)实施非现场监管
1.实施监督检查。
2.作出非现场监管评价。
3.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股东及其关联方的穿透式非现场监管,严防股东借用地方金融组织名义违规从事金融活动,规避监管。
4.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情况撰写年度监管报告,对非现场监管数据变化、发展趋势特点和运行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情况等进行分析。
(四)实施分类监管
对监管评级较低的机构,集中监管资源,加大监管力度。
(五)实施协同监管
加强与人行、国金、市监、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协同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地方金融组织未依照规定办理发生事项备案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未按要求真实、准确、完整报送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及诉讼、仲裁、重大行政处罚等事项的说明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项、重大风险事件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四)地方金融组织违反国家、省法律法规规定,出借、出租许可证件或者试点资格取得文件的,或者违反第三项规定,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责任追究
未经批准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金融组织未依照规定办理发生事项备案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项、重大风险事件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金融组织出借、出租许可证件或者试点资格取得文件的,或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试点资格。
地方金融组织拒绝、阻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或者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作出行政处罚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为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风险隐患提示工作:一是要强化工作人员对《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依法依规办事能力;二是要强化业务技能培训,提升工作能力;三是要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四是要严格工作纪律,强化监督举报渠道,查处监管不力等问题,确保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7.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变更备案(设立、变更、取消试点资格)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小额贷公司设立及变更(设立、变更、取消试点资格)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财政局(国资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采取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明确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方案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特点制定,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检查内容、检查分工、检查要求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现场检查账簿等书面材料、询问公司相关人员等方式,对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现场检查结果。现场检查结果应以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形式向被检查公司反馈,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
4.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按照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涉及违法的行为,要立即移交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二)实施现场检查
1.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依法取得开业许可。
2.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3.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否被核准。
4.小额贷款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变更是否取得批准。
5.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业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实施非现场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向县级以上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定期上报相关统计数据,数据应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业务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根据上报数据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进行指导监管,并作为是否需要加强现场检查的参考依据。
(四)实施分类监管
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资本规模、资产质量、贷款投向、贷款比例、资本收益、资金运用效率、合规经营情况、公司治理情况、内部控制情况、日常服从监管情况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度监管评级。对评级较低的公司,集中监管资源,加大监管力度。
(五)实施协同监管
加强与人行、国金、市监、公安等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协同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违规违法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市财政局(国资委)举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置,涉嫌违法的要立即移交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处置。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财政局(国资委)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违规线索等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送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向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小额贷款公司审批许可或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小额贷款公司审批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小额贷款公司审批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财政局(国资委)应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上报监管统计报表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变更备案(设立、变更、注销)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市财政局(国资委)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能力知识的,不得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8.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备案、报告事项指引的通知》等要求,结合融资担保机构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财政局(国资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管理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明确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根据融资担保公司行业发展特点制定,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检查内容、检查分工、检查要求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现场检查账簿等书面材料、询问公司相关人员等方式,对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现场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形式向被检查公司反馈,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
4.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按照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涉及违法的行为,应立即移交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二)申报资料审查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备案,由融资担保机构县(区)监管部门受理并出具审核意见(市级融资担保机构直接向市财政局(国资委)报送材料),市财政局(国资委)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对需要补正的材料进行一次性告知。市财政局(国资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备案决定。变更备案所需审查材料目录参考《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备案、报告事项指引〉的通知》(皖金﹝2019)33 号)。
(三)实施现场检查
1.机构情况。2.业务合规情况。3.风险防控情况。4.公司治理情况。5.资金运用及管理情况。6.监管系统信息报送情况。7.其他情况。
(四)实施非现场监管
融资担保公司按要求向县级以上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定期上报相关统计数据,数据应覆盖融资担保公司相关业务经营。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根据上报数据对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进行指导监管,并作为是否需要加强现场检查的参考依据。
(五)实施分类监管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合规经营、经营环境、基本素质、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担保资本来源与担保资金运作风险以及偿债能力与资本充足性等,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年度监管评级。对评级较低的融资担保公司,集中监管资源,加大监管力度。
(六)实施协同监管
加强与人行、国金、市监、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协同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违规违法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市财政局(国资委)举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置,涉嫌违法的要立即移交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处置。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财政局(国资委)对全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违规线索等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送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违法审批融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未及时报告或者处置重大风险事件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财政局(国资委)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上报监管统计报表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融资担保公司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市财政局(国资委)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能力知识的,不得从事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融资担保公司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9.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财政局(国资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管理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明确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根据融资租赁公司行业发展特点制定,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检查内容、检查分工、检查要求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 2 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现场检查账簿等书面材料、询问公司相关人员等方式,对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现场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形式向被检查公司反馈,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
4.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按照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涉及违法的行为,应立即移交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二)申报资料审查
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备案,由融资租赁公司县(区)监管部门受理并出具审核意见,市财政局(国资委)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对需要补正的材料进行一次性告知。市财政局(国资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备案决定。
(三)实施现场检查
1.机构情况。2.业务合规情况。3.风险防控情况。4.公司治理情况。5.资金运用及管理情况。6.监管系统信息报送情况。7.其他情况。
(四)实施非现场监管
融资租赁公司按要求向县级以上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定期上报相关统计数据,数据应覆盖融资租赁公司相关业务经营。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根据上报数据对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进行指导监管,并作为是否需要加强现场检查的参考依据。
(五)实施协同监管
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人行、国金、市监、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协同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违规违法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市财政局(国资委)举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置,涉嫌违法的要立即移交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处置。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财政局(国资委)对全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违规线索等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送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违法审批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未及时报告或者处置重大风险事件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财政局(国资委)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上报监管统计报表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市财政局(国资委)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能力知识的,不得从事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融资租赁公司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10.典当年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对典当年审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安徽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典当行年审工作的组织实施,黄山市财政局(国资委)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在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二、事中监管
市财政局(国资委)行使黄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典当年审的行政权力,并将初审意见及相关申请材料报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审核。
(一)监管年审重点
1.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现象,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 90%。
2.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3.典当企业与股东存续情况。主要核查法人股东市场监管年报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典当行营业情况、有无出租出借许可证情况。对不能连续正常营业的,积极引导企业自愿退出;对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收回许可证。对正常经营的,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5.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
6.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所有典当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当票或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7.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8.典当企业数据报送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按时如实报送相关信息,对于企业上传监管信息系统的统计数据
与实际审计结果差异较大的,要重点披露详细情况。
9. 典当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本部、分支机构财务报告及合并财务报告。
10.企业债务催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暴力催债,涉黑涉恶情况。
(二)监管方式方法
1.市财政局(国资委)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方式,对安徽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派发的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
2.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和事中事后监管平台等系统,加强信息归集与整合、运行情况的收集与核实,做好非现场监管,有效防范风险。
3.市财政局(国资委)结合自身实际,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组织开展年审检查。
4.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正面激励作用,探索建立群众自动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
(三)提交材料监管
1.典当行和分支机构年审报告书;2.典当行和分支机构风险排查自查报告;3.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年度典当经营情况表(从典当信息系统中下载自动生成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经营表);5. 《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
上述材料许可证副本上交,其他材料装订成册,由市局归档。
三、事后监管
加大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监管力度,采用以下方式开展监管工作:
(一)定期审核分析典当企业财务报表等;
(二)利用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
(三)现场检查;
(四)约谈典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
(五)进行年度审查,引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
(六)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进行核查;
(七)其他监管方式。
四、责任追究
鉴于典当行业监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财政局(国资委)将对监管失职以及监管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部门、履行典当年审初审转报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对于在年审或排查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1.严重违规设立(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骗取审批);
2.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涉黑涉恶等);
3.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满 6 个月仍无实质性经营,或者开业经营后自行停业连续达 6 个月以上;
4.整改后仍不合格;
5.拒不参加年检或不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查。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能力知识的,不得从事典当年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皖公网安备34100002000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