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
黄山市财政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黄山市财政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黄山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黄山市财政局网站(https://czj.huangshan.gov.cn/)开设黄山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平台,黄山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目录位于平台网页顶部导航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互联网网址(https://czj.huangshan.gov.cn/zwgk/public/column/6615724?type=2&nav=0)上查阅,通过黄山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黄山市财政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查询方法如下:
(1)目录导航式浏览:点击相应的分类栏目,系统会自动展开下一级目录,并自动显示与该栏目对应的信息列表,点击条目名称或详细信息就可查看详细内容。
(2)标题关键字查询:输入标题关键字并搜索,与关键字匹配的目录项会以列表形式进行显示,点击条目名称或详细信息即可查看详细内容。
黄山市财政局的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目录,位于政府重点信息公开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互联网网址(https://czj.huangshan.gov.cn/zwgk/public/column/6615724?type=2&nav=0)进行查阅。
更多信息公开专题网页可浏览:https://czj.huangshan.gov.cn/zwgk/public/column/6615724?type=2&nav=0进行查阅。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要包括:
(1)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黄山市财政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局领导及分工情况;黄山市财政局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规范性等文件
主要包括:以市政府或黄山市财政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或黄山市财政局制定的其他非涉密文件等。
(3)计划总结
主要包括:黄山市财政局工作总结、财政预决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4)其他
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办理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资金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财政政策执行及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情况;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格式 生命周期 关键词 发布文号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惟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单位代码、分类号、信息生成年份、流水号组成,各部分号码用“-”相连,其结构为:区域及部门编号-分类号-信息生成年份-流水号,总长度为18位字符。
2.信息分类。根据目录分类进行选择。
3.发布机构。发布机构指信息的责任者。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为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4.发文日期。产生日期是指信息正式发布(出版)的日期。对于政府文件,产生日期即签发日期(如文件为会签的,产生日期为最后一个签发日期);对于非文件类的信息,如数据表格等,产生日期指该信息可为公众完整获得的起始时间。日期需要以一种所有人都能识别的格式出现,并且它能被计算机软件所解释。日期格式应符合ISO8601〔W3CDTF〕规范,并使用YYYY-MM-DD的格式,其中YYYY是年,MM是月,DD是日。
5.信息格式。指信息的记录类型,包括文本、图表、照片和影音等。
6.关键词。关键词是为了方便公众查找而设立的一个用于信息标引和检索的数据项。它是一组表达某一主题代表性的习惯用词,可取自信息的题名或正文用以表达信息主题并具有检索意义的非规范化的词或词组,也可以是公众已认同的俗语。其中公众认同的俗语至少标注1个。
7.发布文号。文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并依此顺序居中排列。
(三)公开形式
1.黄山市财政局门户网站(https://czj.huangshan.gov.cn/);
2.黄山市财政局新闻发布会;
4.其他:报刊(黄山日报)、广播、电视(黄山广播电视)、便民资料等。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黄山市财政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申请人可在黄山市财政局门户网站首页点击“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的“机构设置”(https://czj.huangshan.gov.cn/zwgk/public/column/6615724?type=2&nav=0)查阅本行政机关具体职责,了解相关信息的制作部门。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黄山市财政局(黄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办公地址:黄山市屯溪区新园东路198号财经大厦909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8点至12点,下午2:30至5:30),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245200;
联系电话:0559—2355300;
传真号码:0559—2355300。
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微博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等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更正申请等,可以参看本指南的“五、监督和权利救济途径”。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黄山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点击打印,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黄山市财政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下载打印,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黄山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黄山市财政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黄山市财政局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园东路198号财经大厦909室 黄山市财政局办公室;邮政编码:245200。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网页申请。请登录黄山市财政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申请人以方式1或方式3、4提出申请时,受理工作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核实。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 自2021年1月1日起,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28号)规定,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五)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不予公开、可以不予公开和不予处理范围(纳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及其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秘密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以上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
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4、其他内部管理资料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在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5、需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成的、现有的,不需要行政机关对信息进行重新分析、加工、制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6、行政执法案卷等信息。
查阅案卷登记材料等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7、信访、投诉、举报事项。
说明︰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应注意区分政府信息与非政府信息,以及政府信息与信访、举报、咨询类事项的区别。不属于政府信息的信息或事项,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事项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等规定办理,其他信息或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提出的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或口头指出,告知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访、举报、咨询渠道如∶黄山市网上信访平台;黄山市纪检监察举报平台;黄山市政务服务咨询投诉平台)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2.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8、移交期限届满的档案信息。
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五条第二款:“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9、不存在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存在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前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10、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为了节约行政资源,对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重复处理,但行政机关要向申请人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黄山市财政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黄山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机构名称:黄山市财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黄山市屯溪区新园东路198号财经大厦909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8点至12点,下午2:30至5:30),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245200;
联系电话:0559—2355300;
传真号码:0559—2355300。
互联网联系方式:ahhssczj@126.com。(该电子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二部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更正申请等,可以查看本指南的“五、监督和权利救济途径”。)
五、监督和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黄山市财政局办公室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黄山市财政局办公室会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黄山市财政局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黄山市财政局办公室提出投诉、举报。经黄山市财政局办公室查证属实的,将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1)电话受理渠道:24小时热线号码0559—12345,可向黄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投诉、举报或更正诉求,黄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会转交黄山市财政局办公室处理。注意:黄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不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参看本指南“依申请公开”相关说明。
(2)信函受理渠道:可通过中国邮政寄件至,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园东路198号财经大厦909室,邮编:245200,收信人名称请注明“黄山市财政局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或“政府信息公开更正申请”字样。
(3)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4)传真:通过传真号码0559—2355300提出诉求的,应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或“政府信息公开更正申请”字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以方式3、4方式提出诉求的,请在工作日工作时间内拨打黄山市财政局办公室座机电话0559—2355300进行联系确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黄山市财政局办公室或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