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黄山市财政局行政公文公开属性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财办〔2022〕153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局行政公文公开属性认定,依法、有序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黄山市财政局行政公文公开属性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3日
黄山市财政局行政公文公开属性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局行政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加强政府信息管理,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实效,促进行政效能提升,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履行职能、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第三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包括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为例外和依法、及时、高效、准确的原则,加强行政公文公开工作。
第二章 分类和范围
第四条 行政公文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
第五条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反映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其公开属性一般认定为主动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符合下述情况的应当主动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本机关权责清单;
(三)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便民办事举措、指南、流程等政务服务事项;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十三)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十四)重要人事任免信息;
(十五)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
(十七)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报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以及便函,不予公开。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公文内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涉及行政执法,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涉及统计、检查、信息化建设等属工作秘密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相关科室(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包括重大政策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造成财经秩序异常波动的;
(四)涉及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
(五)涉及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等过程性内容以及行政执法案卷内容;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内容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涉及特定群体利益调整、无需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决策的,以及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公文,其公开属性一般认定为依申请公开。
第九条 对于转发类公文,所转发公文有公开属性的,原则上与其保持一致。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一般不予公开;确需公开的,应当征求发文单位意见。
第十条 非主动公开类公文中有部分内容需要公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可公开的内容部分公开。主动公开的公文,一般为全文公开,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不得含有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三章 公开属性选择的流程
第十一条 公文公开属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起草、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十二条 公文起草科室(单位)为公文公开属性认定的责任部门。除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外,公文起草科室(单位)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应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十三条 起草公文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开属性的分类和范围,由拟稿人在拟文时同步确定公文公开属性。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的公文外,公开属性选择为“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需在电子公文平台发文单、发文稿纸或呈批单中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经起草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按公文办理程序逐级进行审签,各级审核人员要认真做好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联合发文,由牵头起草科室(单位)或部门负责认定其公开属性,联合制作单位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
第十七条 代拟公文,由起草科室(单位)在拟文时确定其公开属性,经局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制发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对拟印发的公文是否明确公开属性进行复核,对于没有明确公开属性或标识“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而没有说明理由的公文,局办公室应退回公文起草科室(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再按程序办理,否则不予履行发文程序。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审核意见认为公文起草科室(单位)确定的公开属性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商公文起草科室(单位)重新确定;协商不一致的,起草科室(单位)应当提交有关领导或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必要时提请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或上一级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第二十条 印发非涉密公文时,有明确规定需标注公开属性的应从其规定,并在版记处标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分别在正文落款日期结束行左下方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发文登记簿(含电子公文办理系统)应逐件标注公开属性。
第四章 公开和保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文印发后,各科室(单位)要严格按照公文的公开属性做好公开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主动公开类公文,公文起草科室(单位)应当在公文公开前进行保密审查,并依据信息的时效性要求以及分类编目情况在规定时限内,由公文起草科室(单位)通过本机关网站“政策法规—部门文件”等相关栏目或其他适当途径发布。
第二十三条 对于依申请公开类公文,局办公室负责将该政府信息编入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目录,公开发布文号及文件标题,不公开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内容,承办科室(单位)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开申请后,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审批程序决定是否公开。
第二十四条 对于涉密和不予公开类公文,应登记备案,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新闻宣传工作纪律要求,不得对外公开。
第二十五条 公文起草科室(单位)每年要对本科室(单位)拟定的信息公开属性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公文进行复核,对因情势变化或依申请公开的人数和频次达到一定范围的文件,由公文起草科室(单位)提出建议,属性由“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调整为“主动公开”,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对外发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科室(单位)在履行职责和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工作流程、业务信息、统计数据、执法记录以及其他非公文类内容的公开审核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或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第二十七条 局办公室要加强对各科室(单位)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工作落实情况的抽查检查,对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公文内容,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督促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对相关科室(单位)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局办公室对公文公开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