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黄山市财政局行政公文公开属性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6-13 16:31 信息来源:黄山市财政局 阅读次数:

 

黄财办〔2022153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局行政公文公开属性认定,依法、有序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黄山市财政局行政公文公开属性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财政局

2022613


黄山市财政局行政公文公开属性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局行政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加强政府信息管理,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实效,促进行政效能提升,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履行职能、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第三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包括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为例外和依法、及时、高效、准确的原则,加强行政公文公开工作。

第二章  分类和范围

  行政公文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反映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其公开属性一般认定为主动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符合下述情况的应当主动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本机关权责清单;

(三)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便民办事举措、指南、流程等政务服务事项;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十三)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十四)重要人事任免信息;

(十五)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

(十七)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应当主动公开的。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报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以及便函,不予公开。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公文内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涉及行政执法,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涉及统计、检查、信息化建设等属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相关科室(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包括重大政策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造成财经秩序异常波动的

(四)涉及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

(五)涉及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等过程性内容以及行政执法案卷内容;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内容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涉及特定群体利益调整、无需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决策的,以及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公文,其公开属性一般认定为依申请公开。

第九条  对于转发类公文,所转发公文有公开属性的,原则上与其保持一致。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一般不予公开;确需公开的,应当征求发文单位意见

  非主动公开类公文中有部分内容需要公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可公开的内容部分公开。主动公开的公文,一般为全文公开,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不得含有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三章  公开属性选择的流程

第十一条  公文公开属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起草、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十二  公文起草科室(单位)公文公开属性认定的责任部门。除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外,公文起草科室(单位)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应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十三  起草公文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开属性的分类和范围由拟稿人在拟文时同步确定公文公开属性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条规定范围的公文外,公开属性选择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需在电子公文平台发文单、发文稿纸或呈批单中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经起草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按公文办理程序逐级进行审签,各级审核人员要认真做好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联合发文,由牵头起草科室(单位)或部门负责认定其公开属性,联合制作单位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

第十七条  代拟公文,由起草科室(单位)在拟文时确定其公开属性,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依据政府办公室公文制发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办公室对拟印发的公文是否明确公开属性进行复核,对于没有明确公开属性或标识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没有说明理由的公文,局办公室应退回公文起草科室(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再按程序办理,否则不予履行发文程序。

十九  局办公室审核意见认为公文起草科室(单位)确定的公开属性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商公文起草科室(单位)重新确定;协商不一致的,起草科室(单位)应当提交有关领导或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必要时提请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或上一级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二十  印发非涉密公文时,有明确规定需标注公开属性的应从其规定,并在版记处标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分别在正文落款日期结束行左下方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发文登记簿(含电子公文办理系统)逐件标注公开属性。

第四章  公开和保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文印发后,各科室(单位)要严格按照公文的公开属性做好公开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主动公开类公文,公文起草科室(单位)应当在公文公开前进行保密审查,并依据信息的时效性要求以及分类编目情况在规定时限内,由公文起草科室(单位)通过本机关网站政策法规—部门文件等相关栏目或其他适当途径发布

第二十三条  对于依申请公开类公文局办公室负责将该政府信息编入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目录,公开发布文号及文件标题,不公开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内容,承办科室(单位)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开申请后,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审程序决定是否公开

第二十四条  对于涉密和不予公开类公文,应登记备案,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新闻宣传工作纪律要求,不得对外公开。

二十五  公文起草科室(单位)每年要对本科室(单位)拟定信息公开属性为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公文进行复核,对因情势变化或依申请公开的人数和频次达到一定范围的文件,由公文起草科室(单位)提出建议,属性由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调整为“主动公开”,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对外发布。

第五章  

  科室(单位)在履行职责和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工作流程、业务信息、统计数据、执法记录以及其他非公文类内容的公开审核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或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第二十七条  局办公室要加强对各科室(单位)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工作落实情况的抽查检查,对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公文内容,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督促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对相关科室单位)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局办公室对公文公开情况进行通报,将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第二十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九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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