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00MB15834479/202402-00008 信息分类: 回应关切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日期: 2024-02-26
发布机构: 黄山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4-02-2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延续执行2023年一季度“加大企业融资支持”政策的通知

作者: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02-26 16:54 信息来源:黄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黄山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221日,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主持召开有市直相关部门和区县及高新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题会议,原则同意延续执行2023年一季度“加大企业融资支持政策。现将参照制定的2024年一季度加大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黄山市   县(区)开门红政策之加大融资支持补贴申请汇总表

2.备案申请表和申报企业情况说明

3.黄山市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系统登录说明

 

                                 黄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黄山市财政局

 

                                     2024226

    抄送: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2024年一季度加大企业融资支持

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政策标准。202411日至331日,中小微企业、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政银担等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且贷款期限满1年(含1年)的,由市场主体注册地财政给予贷款主体1年的1.5%贴息补助;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低于1%的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政府融资担保公司注册地财政按1%担保费率予以补足。以上补贴标准贷款计算基数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条,支持对象。在黄山市域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农业经营主体,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安徽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省级政府性融资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的新增融资担保业务(贷款银行在本市的业务),市及区县应将贷款主体纳入本次奖补受理范围,市及区县财政对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予担保费奖补。

第三条,申报流程。申报企业登录黄山市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平台注册账号,根据操作手册流程指引(附件3)进行网上申请提交,担保机构受理后进行线上信息审核及线下相关核查工作,并将最终意见通过平台反馈申报企业。相关信息可以事后补录。

第四条,备案流程。平台审批通过后,申报企业凭营业执照、资金到位凭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一季度企业征信备案申请表(附件2,并在平台生成信息打印页面,加盖企业公章,报所属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审核,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审核并填写汇总表后(附件1)提交同级地方金融监管局申请备案。市融资担保公司新增区县融资担保业务要同步抄送区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含高新区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贷后管理。各融资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贷后监管工作制度,及时审核借款企业贷后预警信息,发现风险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出现银行收回或减少贷款时,应及时向属地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备。

第六条,限制性条款。对申报企业在关联公司、银行间进行存量挪腾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在担保机构之间进行存量腾挪的,申报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将未到期直贷业务转为融资担保业务的,将取消各自补贴资格。以上三种情形已发放奖补资金另行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或移交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条,相关附则。

1.本细则所有奖补资金申报审核情况将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本细则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不包含已享受奖补政策的创业担保贷款。计算基数为单户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含)且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借款期限不足1年的不享受奖补政策。

3.企业主体在多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申请贷款超过1000万元的,以贷款额1000万元作为奖补基数,按各担保机构担保额占总担保额比例分别计算奖补金额。

4.本细则备案仅限于贷款发放时间在202411日至331日间的业务,受理时间截止为2024430日,奖补资金审核拨付另行通知

5.本细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县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各自实施细则。

 

附件1:  2024年黄山市加大融资支持政策补贴申请汇总表.xlsx 关于延续执行2023年一季度加大企业融资支持政策的通知.pdf